相信各位巨巨跟水水交往到論及婚嫁的時候,另一半難免會畫一些餅給妳吃吃。當男生畫一個大餅說:「寶貝,我的收入足夠養我們兩個人跟未來的小孩,妳結婚後就不用工作了,我養妳,一個月給妳3萬元」這樣的約定到底有沒有效啊?
依民法民法第1018-1規定: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這條規定的意思就是說,婚姻中除了約定兩人的【家庭生活費用】外,雙方還可以約定,一方要給對方多少的【零用錢】,讓對方自由花用。
依照這個規定,妳問10個律師,大家都會跟妳說,這個條款有效,如果妳老公沒給,妳可以起訴跟他要。
問題是,真的可以嗎?其實不一定喔!這個條款單看是沒問題,但是如果整個契約約定的太苛刻,還是有可能會被法院宣告無效。
【台南地院100年婚字171號判決】
老婆在婚前讓老公簽【婚前協議書】跟【愛妻守則】,其中約定節錄如下:
- 原告收入款項全部由妻支配,支付兩造全部開銷後,全部作為妻自由處分金。
- 經濟情況變更,如協議不成,由妻按比例增減之。
- 雙方同意婚後子女扶養費及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所生之費用,由夫全數負擔。
- 夫每月給妻的自由處分金,每月不得低於3萬元。
- 家中大小事,如協議不成,由妻決定。
- 兩造如有爭吵,不問是非,一律視為夫犯錯,夫必需道歉,妻可不用道歉。
法院判決摘錄如下:
「婚前協議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及自由處分金之約定,其目的應係為助於婚姻之維繫,而本件相關協議內容對於反訴被告(老公)太過嚴苛、不合理(略)...反訴被告(老公)主張該等協議內容有違公序良俗,依法應屬無效,自非無據」
翻譯蒟蒻:
婚姻中產生的生活費用及零用錢的約定,兩個人約定的目的應該是【幫助婚姻維持美好、圓滿】,本案的內容對於老公太過嚴苛、不合理,協議違反公序良俗,自然無效。
所以說,如果哪天妳的男朋友在結婚錢跟妳畫大餅,說寶貝,結婚後我可以養妳,一個月可以給妳多少錢錢這樣,
可以回答妳願意為對方做什麼,促進兩人未來的婚姻馬,這樣就可以合情合理的跟他簽一個婚前協議~以後要是不給的話....就看妳要怎麼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