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帳戶詐欺怎麼辦?遏止幫助犯應從立法防範做起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原文發表時間:2021/11/18

近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函予全國法院、地檢署,檢附數則帳戶詐欺無罪判決,要求各法院、地檢署將函文及無罪判決轉給法官、檢察官參考,並註明:「司法實務就提供人頭帳戶者主觀犯意之判斷,有將故意位移至過失……監察院……回覆本會,業已派請委員調查中」等語,而遭外界質疑係以監察院調查一事恫嚇司法官,而引起爭議。


帳戶詐欺何其多,什麼是帳戶詐欺?


究竟什麼是帳戶詐欺?帳戶詐欺是指基於各種理由將自己名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陌生人,而後遭詐欺集團拿來作為詐欺犯罪收款使用而產生的詐欺案件。


例如:A把名下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詐欺集團成員B,B取得後,再將A名下的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轉交給上手,然後詐欺集團的其他成員負責打電話進行詐騙,讓被害人把款項匯到A名下的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的車手持A名下銀行帳戶提款卡前往各地提款機提領被害人匯入的款項,此時遭利用來詐欺的A名下銀行帳戶就叫「人頭帳戶」,而當初交付銀行帳戶的A,就成了詐欺罪的幫助犯,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帳戶詐欺。


在司法實務上,帳戶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如果說把車手比喻成詐欺集團的免洗筷,那提供帳戶的被告則如同詐欺集團的塑膠袋,被拿來裝錢(詐騙款項),但用完就丟。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現行詐欺案件數在民國105年到109年間大約有兩萬三千件左右,109年度詐欺案件總共有22,945件,犯罪嫌疑人共33,941人,被害人共36,154人,每年詐欺的被害金額都在新台幣數十億元以上。以目前詐欺案件的實務狀況而言,幾乎所有詐欺案件都需人頭帳戶作為收款、洗錢之用。因此可以說,人頭帳戶是詐欺集團要遂行詐欺犯罪不可或缺的工具,幾乎九成的詐欺案件都可以看到人頭帳戶的蹤影,人頭帳戶的盛行與詐欺案件的案件數就成正相關。


在帳戶詐欺的偵查實務上,檢察官收到帳戶詐欺案件時,卷內基本上會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詐騙電話門號申請人資料、詐騙所用線上帳號註冊資料、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被告筆錄、被害人匯款之單據等等。以上證據是用來證明這些銀行帳戶為被告所有,而被害人因為遭詐術所欺騙,故將款項匯款到被告銀行帳戶內。





帳戶詐欺案件中的被告答辯


實務上常見的帳戶詐欺案件,如果依被告答辯的理由,可以看到很有趣的現象——即某一段時間發生的帳戶詐欺案件中,被告答辯的理由都相同,因此我們可以把帳戶詐欺的案件類型,以被告答辯的理由基本分類如下,並說明可能調查的方向:


1. 銀行帳戶遺失


面對這種答辯,通常會調閱該帳戶交易明細,查明究竟在遺失前,有多久沒使用,如果太久沒使用,平常根本不可能帶出門,那更不可能在外面遺失。然後再調查有無申報遺失紀錄、提款卡密碼為何會外洩,如果無申報遺失紀錄,就與常情不符。而這種答辯下提款密碼都是寫在紙上與存摺放一起,這時就可以調查在遺失前,有無變更密碼,並詢問密碼為何,有時候會發現密碼就是被告生日,根本無需寫在紙上。


2. 銀行帳戶交給代辦貸款公司辦貸款


面對這種答辯,會請被告提出相關對話紀錄,確認與代辦公司的對話內容中,是否有說明為何要交帳戶才能辧貸款。這時多會發現,因為被告財力不足,又沒有銀行往來交易證明其財力,因此交付帳戶目的都是要作美化金流使用,也就是以不斷存入、提領款項的方式製造銀行帳戶有頻繁交易的紀錄,以美化金流來向銀行詐貸。也因為被告明知對方是要幫他做違法的事,也無法排除對方不會同時拿來做詐欺使用,因此會被認定被告已可預見其銀行帳戶有遭不法使用的可能,這種案件就多會被起訴。


3. 在網路上求職,公司要求提供帳戶


面對這種答辯,會請被告提出求職的相關證明,請被告說明為何求職過程中需要提供帳戶、有無與面試官見面、在何處見面等問題,並調查被告過往工作經歷,若被告有豐富工作經歷,就應該知道正常的工作會經正式面試,且不會要求交付銀行帳戶。.


4. 銀行帳戶借給親友使用


面對這種答辯,會請被告說明借給什麼親友作使用,並傳喚該親友到案說明,但通常被告對於說明親友之身分都有困難,淪為幽靈抗辯,而無法自圓其說。


5. 銀行帳戶出售、出租


常見的就是所謂線上博奕公司承租帳戶,每一個帳戶可以獲得每個月三萬元的租金。由於我國除台灣彩券以外,並無其他合法博奕公司,所以被告肯定知道承租帳戶者乃是不法集團,就會被認定被告出租帳戶時早已預見可能拿來做不法使用,而會被起訴。



日前報導有犯嫌組收簿集團詐26人近千萬元,15人賣帳戶也送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不要成為詐欺幫助犯,立法防範勝過於一切


從上述案件的說明及調查方向,可以看出調查的目標都是以被告之答辯為中心展開。因為這種案件最重要的是查清楚為何被告名下銀行帳戶會遭利用來進行詐騙收款,這樣的原因事實,只有被告清楚,也只有被告能說明,事實上檢察官在這種情形下,也只能針對被告的答辯去偵查,確認被告的答辯是真是假,及被告答辯之原因是否已足證明有預見銀行帳戶被拿來做不法使用。


在認定被告有預見到其銀行帳戶被拿來做不法使用時,且因為被告通常都不會有即時阻止遭不法使用的防範行為,就會被認定是容任詐欺犯罪的發生,因此對幫助詐欺具不確定故意。再者,依社會常情及經驗,任意將自己之銀行帳戶交付他人,尤其是陌生人,均屬異常之變態事實,本應由被告自行舉證說明。


其實在現今社會中,根本沒有必須把自己名下銀行帳戶交出的正常交易行為,那我們有必要讓人頭帳戶的存在合法化嗎?目前我國帳戶詐欺案件在地檢署已有近七成經不起訴處分,只有約三成案件遭起訴,比例已極低。然而我國現在人頭橫行的現象,其實就是台灣成為詐騙王國的主要原因,因為這些人頭就是阻斷檢警向上追查詐欺主嫌的斷點,也就是這些人頭的存在,讓檢警對詐欺橫行束手無策。


因此,與其繼續爭執帳戶詐欺被告對於不確定故意的證明應該到何種程度,督促立法者盡速立法處罰任何交付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予陌生人的行為,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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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元律師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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