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想要申請房貸,銀行窗口告訴他接案族這樣的職業【貸款條件不佳】還建議他去做稅籍登記,婉拒了貸款申請。
我不就是做點小生意🙁
還要跟政府說
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稅籍,可供報繳「營業稅」之用。
這邊所謂的營業人包含個人、行號、公司,囊括有營業行為之人。
💡拍賣平台出售二手物品要申報?
一時的營業行為可以不需要
法規上的兩門檻:
📌這兩個門檻是強制規定商家達到這門檻一定要作相對應的申報,一經核定便適用,營業額未達門檻的月份【不能退到下一個門檻】。
📍已做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即便該月營業額為0,稅局一樣會依照同業利潤推算出要繳交的稅。
📍已核定為公司或行號之營利事業,不能因為該月份營收未達20萬則改開收據。
因應著網路交易、電商、行動支付發達,稅局可以藉由平台方的金流去查核常態營業行為,進而對「有實際營業卻未做稅籍登記者」開罰。
知名小吃店生意很好,吸引國稅局上門查核,推算出每月營業額,通常是直接輔導要求業者成立行號並開立發票,即便淡季時營業額並未達20萬。
跟營業有關的兩種稅:
兩個門檻分為三種情況來說:
這其實就是許多地下經濟的操作方式
📍當接案者/自營業者的收入來源為個人時
當客戶沒有要求要開收據或發票,也不會去檢舉營業人有營業活動,這筆所得是無法讓稅局知道,也就因此不須繳稅。
像是去菜市場買菜,正常情況不會向攤販要收據,為公司採買就會選擇去賣場可以取得發票的地方購買。
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
白話文👉個人轉賣商品的收入
個人B轉賣尾牙抽獎到的電腦,A公司因營業上的需求向B買入電腦價金3萬元。
A公司需要申報B的一時貿易所得3萬元👉通知稅局B有這收入
B申報綜所稅時👉營業所得1,800(=3萬X6%),屬綜所稅中的所得之一
👉如果稅局一年間收到B有多次的一時貿易所得,就會去輔導要求B做稅籍登記
👉當轉賣的對象的這個A是一般個人,就不會去通知國稅局B有一時貿易所得
銷售額達8萬元(或勞務4萬元),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但不必成立公司行號。
未達20 萬元的是屬於〈小規模營業人〉,公司行號可向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方式一📌國稅局說的算
依據國稅局核定的全年銷售額乘以純益率6%計算出營利所得
如💁♂️營利所得72,000=核定年營收 120萬X6%
即使營業人營收並沒有120萬...但因為營業人沒有任何佐證紀錄,一切稅局說的算。
方式二📌要記帳
營利所得等於年收入減掉成本、費用,都是自己列舉並且要有佐證。
這個階段在稅務處理上是比較模糊一些的【收入/所得營業人自己列】,但也並非自己宣稱稅局便會接受,例如電商平台會有賣家銷售紀錄,便是收入的舉證方式之一。
然而營業人為了少報收入可能有一些取巧方式,但國稅局也不是傻子... 會有一些查核手段。
至於怎麼查核,才不告訴你呢🤭
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必須開立統一發票,這階段一定要成立公司行號。
這階段就進入公司稅的範圍,就不多做說明,如果到達這階段建議委託事務所處理帳務與稅務。
💡為什麼有些營業額沒那麼多的營業人選擇開公司行號?
更多可以參考
只要有營業行為就應做【稅籍登記】,個人偶發的轉賣物品營業行為可排除
回到讀者來函的問題
想借房貸被銀行拒絕
。゚ヽ(゚´Д`)ノ゚。
這是一般上班族轉為接案族時,最明顯的痛苦之一
銀行認為「接案工作者沒有穩定收入,還款能力會有問題」
銀行建議去做稅籍登記,在我看來只是個「婉轉拒絕的說法」
💡隔壁水果攤為什麼可以買好幾間房子?
水果攤累積足夠的資產,讓銀行願意貸款甚至求水果行來借錢。
📌稅籍登記是
✔️告訴稅局有營業行為
✔️並且依法繳稅
❌不會有扣繳憑單
❌不是穩定現金流的證明
社畜上班族時總是羨慕接案者光鮮亮麗,工時彈性又可一下賺很多,但除了先前說的勞健保得自己規劃,退休金得各憑本事能存多少。
如何有穩定的收入,還有這裡談到的稅務問題,更是得自己學習了解並精算才行。
協槓接案不是你以為那樣的輕鬆寫意
✔️更多的自律
✔️更多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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