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人、內容創作者最怕的大魔王,應該就是被他人抄襲,或自己被指控抄襲。但發想創作時,難免可能會瀏覽、參考到他人的作品,而怎樣的挪用沒問題,怎樣又算是「抄襲」呢?
今天這篇文章將帶你了解台灣著作權法實務對於抄襲的判斷方式,進而找到避開抄襲麻煩的解答。
台灣著作權法實務判斷有沒有「抄襲」,就看兩件事:
而既然談到抄襲,一定是先判斷兩件作品是否雷同,認為雷同以後,再來檢視雙方是否曾經有過接觸關係。
關於「實質相似」,包含「量」與「質」的相似。
法院見解認為,現在侵權態樣與技巧日益翻新,鮮少有全盤照抄的情況,有意抄襲者通常會加以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而讓近似的判斷更加困難。因此,判斷是否抄襲時還是要同時考慮相似的量與質。
「量」的近似,是指抄襲部分所佔的比例;「質」的近似,則是指相近部分是否屬於被抄襲著作的重要成分,如果是,縱使被抄襲的部分僅佔整個被抄襲著作的極小部分,仍然構成實質近似。
關於「接觸」,則細分為「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
常見的直接接觸,不外乎如「老師-學生」、「老闆-員工」、「廠商-業主」之間。不過像是曾經瀏覽、使用他人資料庫/作品集的情形下,如果被抄襲方能提出抄襲方的瀏覽、下載紀錄等,也有機會證明接觸關係的存在。
至於間接接觸,則是指抄襲者具有合理機會接觸,以及具有見聞被抄襲著作的可能性而言。例如:被抄襲的著作已在市面上銷售,抄襲者可以輕易取得,或是被抄襲的著作受到相當程度的廣告,或具有一定知名度,而有被抄襲者接觸到的可能,以上都有機會被認為有接觸關係的存在。
總結前述,如果觀察創作者的作品和他人的作品,在呈現內容上有一定近似性,近似的比例也超過合理範圍,且雙方還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接觸關係,就非常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風險,而面臨著作權法上的刑責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想像幾個攝影師揪團登頂拍攝日出照,他們共通的攝影主題就是那座山頂和日出,各自選用了不同的攝影器材與角度,完成各自不同的照片。下山後大家一比,發現彼此的照片在取景、光影呈現上或有幾分相似。這難道也有抄襲嗎?
答案是不一定。因為這幾位攝影師只是選定一樣的題材拍攝罷了,但過程中他們的創作方式不盡相同,而有「平行創作」的情況。
所謂的平行創作是指,縱使偶然創作出與他人相同或非常相似的作品,但是在「未接觸」他人著作下,本於自己獨立的思維、巧思或專業所創作,還是具有原創性,而與抄襲無涉,該平行創作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簡單來說,平行創作者間,只是共享了類似的觀念(idea),但在沒有接觸彼此創作的情況下,不會有抄襲的疑慮。真正會出問題的,還是在於長得像又真的「接觸」過的。
不過必須強調,假設指控侵權方已經提出足以證明雙方曾經接觸的資料,被控抄襲者即負有證明自己只是平行創作的責任。
創作者於發想初期,難免可能會有泛覽、參考他人作品的情形,要留意的是,千萬不要直接、過度挪用他人作品中的精華,更必須透過自己層層的消化、轉譯,注入原創元素,才能徹底避免落入實質近似的麻煩。
另外,也建議創作者隨時保存好自己的創作歷程,在日後面對有抄襲的質疑時,方能提出創作的脈絡,以證明自己創作的純粹性,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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