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個稅捐機關,幾乎每隔半年都會看見一位中年婦人,持著民國78年某月某日的民事確定勝訴判決,來到櫃檯申請查調對造當事人的所得及財產資料。
這天剛好碰上初接全功能櫃檯的新進稅務員,他訝異地看著這份紙張泛黃、還是以老舊直式書寫的判決書,詳細審查該判決書之主文所載,發現被查調的對造當事人是她的前夫。
判決書載明她的前夫未來須依規定給付婦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每月5,000元的贍養費,直到未成年子女滿20歲為止。
稅務員當場對這份多年以前的判決提出質疑,婦人僅說對方遲遲未給付,她申請前夫的財產與所得資料,是為了向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這位新進稅務員依法給了她申請的資料,事後詢問其他同事,原來單位內眾人皆知,這位婦人已是老面孔了,她幾乎每半年就會來查調一次,所持判決書的判決日期距今已達25年!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以下稱本法)與〈全功能櫃檯作業手冊〉,稅務機關只能「書面」、「形式」審查,只要她具結負責,國稅局完全不能拒絕該名婦人查調。
但同事試探性地詢問婦人「對方真的還沒清償嗎?」等類似話語,婦人就會情緒失控地破口大罵,指責同仁依法提供即可,何必多問!
那位婦人曾經對某位資深同仁提過,她每半年來查調一次,其實並非為了求償,只是想知道前夫目前在哪裡上班;妙的是,她前夫工作地點也幾乎每幾年就更動一次,或許那位男士永遠也不知道,他的前妻這些年來究竟是如何知道他換了新公司?
依據稅捐稽徵法法第33條明文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 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 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其中「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 其他執行名義者」,財政部對「其他執行名義」曾發布解釋函令台財稅第86195654號,敘明前開所稱執行名義種類為何,但是「民事確定判決」卻是本 法明文規定,只要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就能毫無爭議地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稅捐機關依法並無絲毫裁量空間。
問題是,債務人如果已經清償呢?該筆債權如果已罹消滅時效呢?
細究本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之立法沿革,根據民國86年5月21日立法院公布的修正理由:「立法委員提案以現行稅捐稽徵法缺乏對債權人權益之 保護,令債權人在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後,仍無法有效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致權益因此受到侵害,爰增列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債權人已取 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依法取得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資料。」
蓋此一法律規定,立法者著眼於政府因債權人之債權未獲清償,為便利債權 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所得財產之事前準備,因此同意稅捐機關僅依據債權人提示之「民事確定判決」,即提供稅務資料給債權人。但若債權人之債權已獲清償,債權人的法律地位消失,則稅務稽徵機關提供稅務資料的「大前提」就不存在,此刻政府即應站在債務人的立場,為其妥慎保護個人資料。
目前本法的規定,等於完全剝奪稅捐稽徵機關裁量權限,清償與否已在所不論,更不管這「民事確定判決」距今已多久?債權金額是數百萬元還是數千元而已?
試想,一個民事判決上個月才確定、應付數百萬元債務的債務人,跟一個民事判決確定早已經過25年、只欠區區一萬元的債務人,稅捐機關面對這兩位判決勝訴的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資料時,難道不應該對後者更加審慎為之嗎? 立法者似乎沒有考慮到,若債務人已清償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已獲得滿足,債權人再查調債務人的所得財產資料就立即變成侵權行為。稅捐機關不 甘成為「侵權工具」,內部多年來不斷爭論,然而主張保護債務人的聲音,卻因事涉修法而難以成案。
那麼,債務人可以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究竟有誰查過我的財產所得資料嗎?或是可以要求當債權人查調我的資料時,當下或之後可以通知我嗎? 答案是讓人遺憾的。
因為依據法務部103年1月29日法律字第10303501350號函:「債務人所查詢旨揭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即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惟前開查詢資料所歸屬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如非現生存之自然人(例如為公司法人或已死亡之人),並無本法規定之適用。債權人依法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如債權人為現生存之自然人,原屬其個人之社會活動,該查調紀錄並非債權人與債務人共享之個人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本法(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內容,按個案事實審認得否提供。前開查調紀錄亦屬政府資訊,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務人申請查詢債權人旨揭查調紀錄,除應審查是否符合本法第5條、第16條等相關規定外,尚應依政資法第18條各款規定,本於職權判斷是否有應不予提供之事由。」
因此債務人申請查詢債權人的查調紀錄,政府單位有權判斷是否提供給債務人,並非債務人申請就能取得,更別奢望政府單位會主動提供債權人查調紀錄給債務人知曉了。
債務人沒有方法可以反制嗎?財政部推行賦稅再造後,現行系統設計確有一支系統程式,可提供已清償債務之債務人向稅捐機關申請,禁止勝訴相對人查調自身稅務資料,但實務上該程式之運用卻乏人問津,因為該項登記須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主動」向稅捐機關登記,卻鮮少(應該是幾乎沒 有)民眾了解此一保護權利管道,且若欠的是銀行的錢,銀行尚能開具清償證明,但是債權人若是自然人,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為何?
稅捐機關面對如 此問題,實務上也莫衷一是。 面對法律的紊亂及個資保護的迫切,筆者與其奢求立法院修法,不如積極宣導,當您因民事確定判決而擔負債務時,請千萬記得在債務還清後,務必積極取得債權人回應的清償證明文件(例如切結書或寄發存證信函),並持相關證明文件到稅捐機關走一趟,申請禁止該債權人查調債務人個人所得 及財產資料,以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也期盼政府機關與各界先進未來能更重視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審慎評估是否應修正本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的 必要性,讓民事債務官司「勝訴一次,查調終身」的情形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