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聽過「債權憑證」。究竟債權憑證是什麼?債權憑證有什麼作用?債權憑證有時效嗎?多久該換發債權憑證呢?本文一一解答。
什麼是債權憑證?
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例如:法院勝訴判決、調解筆錄、支付命令或支付命令等),當然希望債務人自動依約給付。但要是事與願違,債務人不願自動履行時,債權人就必須透過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來滿足請求。
如果債權人在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名下毫無財產,或者名下財產無法一次還完所有債務時,這時執行法院就會針對「債務人剩餘未償還的金額」核發債權憑證,作為證明。等將來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時,就可以拿債權憑證再度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常見問題:
Q:如果查無債務人財產,可以不強制執行,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嗎?
A:依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可以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原則上,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的費用是1,000元。待日後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時,補徵執行費用。
債權憑證有時效嗎?
法律上的請求權具有時效性,必須在時限內行使,否則時限經過後,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後,該法律請求權時效會重新開始起算。如果無法在期限內順利滿足債權,就需要不斷換發債權憑證,讓時效可以一再重新起算。
多久需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換發聲請債權憑證的頻率不一而定,須視執行名義的種類而定:
- 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故債權憑證1年更換1次。
- 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故債權憑證3年更換1次。
【關於本票裁定,可另參考這篇文章】
- 其他執行名義的時效需要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1) 假設持確定判決請求返還借款,借款返還請求權雖為15年,但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的請求權只有5年,所以建議每5年就換發一次債權憑證(否則要是等到15年才換發債權憑證,可能會面臨債務人針對部分利息主張時效抗辯,導致最後求償金額減少的窘境)。
(2)假設持確定判決請求給付貨款。依民法第127條規定,貨款的請求權原本為2年。但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因此,如果是持確定判決請求給付貨款,重行起算的時限會變為5年,就每5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支付命令經修法後已經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沒有適用民法第137條的餘地。也就是如果以支付命令請求短期時效的款項,請求權仍是原先規定的短期時效,並不會因此延長為5年。因此,如果以支付命令請求貨款,則仍須2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
【關於追討貨款,可另參考文章1、文章2】
請求權時效至關重要,建議事前諮詢專業律師,以免遲誤時效,導致權益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