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投保率不斷創高,平均每個人持有2.6張保單。保險商品多樣且普及,保險除了轉移風險、保障生活、資產傳承,也成為民眾重要的資產。
壽險保單
是否可以成為債務的財產而成為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呢?
近日(111年12月9日)最高法院的民事大法庭最初裁決,已經成為未來法院統一見解。裁定的白話文:債權人(被欠錢的人)可以對債務人(欠錢的人)人壽保單,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必要的時核發執行命令強制保險公司解約,解約金屬於債權人(被欠錢的人)
先科普一下: 債權人也就是被欠錢的人。 債務人就是欠別人錢的人。
或許你覺得個人財務狀況良好,也沒有人欠你錢吧,與你無關,真的嗎?我們先來看個案例:
張小姐與陳先生原為夫妻關係,離婚後張小姐向法院訴請分配陳先生的剩餘財產,其中包括陳男名下12張價值1千多萬元的A人壽保單。
高等法院更審判決,陳先生12張保單中,扣除定期險跟醫療險之外,所有的人壽保單都被作為扣押與確認之訴的標的。
當然更多的類似案例,是債權銀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過去的保險公司與法院見解:
過去債權人(被欠錢的人)要強制執行扣押保單,都被保險公司拒絕。因為保險公司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屬於保險人(保險公司)之資金。
法院見解也都支持保險公司的主張,因為執行法院依形式外觀審查,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應非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駁回債權人請求核發扣押命令之聲請。
風向已經改變了!目前的法院見解已經改變: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111-民大06)中說明:
1.保單是保險公司還是要保人的財產呢?
答案: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
因為要保人可以終止保單要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也可以在向保險公司保單貸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
2.被強制執行的保單,法院有權核發命命終止保單,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給債權人(被欠錢的人)嗎?
答案:可以的。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財產權,也就是保單可以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終止解約壽險契約,是將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的必要之行為。
3.強制執行原則:
強制執行仍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並先給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執行法院經審慎衡量後,可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給債權人。
根據保險實務補充如下:
4.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是債務人為要保人的的保單,而不是被保險人的保單。
5.可以被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是有解約金的壽險與投資型保單。而不是沒有解約的醫療險、癌症險、意外險。也不是醫療險、癌症險、意外險的理賠。
這是111年底法院的見解,環境會改變,我們必須持續學習更新。
殘酷的良心建議:
法律不是保護善良的人,而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知識才能讓你擁有保護自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