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一段和法院不斷溝通的過程,目的是要讓手上拿到現金(落實權利),其中有很多技巧不可不知!
向執行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只是這個程序的第一步,接下來執行的狀況,法院會持續與債權人溝通,以下會一併整理整個強制執行程序應注意且較重要的「眉角」。
國稅局查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是很常見的情況,首先「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的記載,是根據最近年度的報稅紀錄,所以查到的資料可能是債務人較舊的資產狀況,並不能反映出最新的資產狀況。
這種時候,如果您因為種種管道知悉對方其實有其他資產的話,也大可寫在聲請狀內讓法院去執行看看。
另一種方法,是在聲請狀內請法院調查對方的資產(強制執行法第19條),例如 勞建保局的投保紀錄(確認債務人現在是否有工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保中心(查詢債務人有沒以股票等有價證券)、郵局存款(銀行存款則無法查詢)等。
(一) 薪資:
法院發函去債務人公司扣押薪資,若有扣得薪資的話,法院通常會核發移轉命令給公司,要求公司往日將部分薪資直接給付給債權人,這部分接著就是債權人要與公司直接聯絡,確認之後每月領取款項的細節,每間公司(或學校等機關)出納的程序多少有所不同。
另外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每月薪資必須保留「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考量扶養親屬人數而定,因此薪資並不是每月全部都要給債務人。
(二)存款部分:
法院發函去銀行(或郵局)扣押存款,若有扣得存款的話,法院通常會發收取命令,要求銀行(或郵局)將款項交由債權人收取,接著就是債權人與銀行(或郵局)直接聯絡領取款項
(三)股票部分:
若是針對集保公司保管之無實體股票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先查詢債務人的證券商後,再發扣押命令,接者再委託集保公司拍賣,拍賣所得款項會匯給法院,接著再通知債權人領取款項。
(三)不動產部分:
執行不動產較為複雜,須先查封(通常會要求戶政機關查封登記),並進行估價(由不動產估價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確認底價後,接著進行拍賣程序,當然也不見得第一次拍賣就會順利拍賣出去,依法共可拍賣四次,第二次與第三次為減價拍賣,也就是會針對前次拍賣底價,酌減20%以內,再重新拍賣,而第四次則為特別拍賣程序,會依第三次拍賣的底價公告大眾承買。
(四)動產部分:
例如債務人的家電、車輛等動產,須由債權人向法院指出該家電、車輛的實際位置在何處,尤其是車輛的部分頗為麻煩,因為通常是要由債權人自行處理拖吊、保管,再加上車輛會有折舊的問題,因此很多個案會放棄針對車輛強制執行;至於其他例如家電等動產,查封後可能由法院指定儲藏所存放,或者指定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保管,接著判斷動產的價值,名貴物品也可能會經由正式的鑑價程序,並進一步走拍賣程序,依法共可以拍賣二次。
1. 針對銀行存款強制執行,法院去函查封該銀行帳戶,該帳戶仍可以正常使用,而所扣得的款項以查封時的帳戶餘額為主,如果日後該帳戶還有匯入其他款項,就需再請法院去查扣。
2. 如果債務人名下真的是身無分無,或是債務人名下財產稀少,根本償還不了債務,這時後可以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法第27條),等到某一天再查詢或知到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時,再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但也請注意債權憑證具有時效性,必須定期換發,這部分筆者會再另以一篇文章說明。
強制執行程序往往繁雜,必須在過程中留意法院、銀行等機構、債務人的公文及回覆內容,正確了解當下程序狀況,而即使對方名下短時間內沒有財產,也可能在幾年後名下多出一筆贈與或繼承的財產、或者有新的工作,因此債務人也需要一點運氣及耐心,才能順利獲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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