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同居時,意外懷孕。男方很有擔當地說,孩子出生後兩人就結婚,女方才放心把孩子給生下來。沒想到等月份越來越大了,對方對自己的態度卻日漸冷淡,最後甚至還搞失蹤,不然就是找個奇怪的理由分手。但孩子都已經要生下來了,也不可能這時候才去墮胎拿掉,可是孩子出生後一個人又養不起,而且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能不能拿對話紀錄或之前寫的契約來強迫男生結婚呢?要是都沒辦法,能不能乾脆不要這小孩了?難道就只能獨自一人照顧小孩嗎?不希望將來的人生都因此而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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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換個角度想,逼著不願意結婚的男方娶女方,結婚後只會冒出更多沒必要的問題。要是最後外遇、家暴,甚至成天不回家,反而會很後悔當初的結婚決定。沒結婚並非壞事,上網看看一些想離婚又離不了的苦主發文,相較之下您會認覺得自己幸運很多。
雖然結婚沒辦法強迫,但如果是已經有婚約的狀況,隨便取消是可以向對方要求一筆金錢賠償的。只是可能需要一些具體證明(對話紀錄、白紙黑字契約),嘴上說說法官可能不會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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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樣始亂終棄對女方而言實在很不公平,但如果能夠證明孩子為男方所有,生母是可以提起訴訟強制男方認孩子的。即便不能強迫結婚,但生了孩子是既定的事實。依照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順位相關規定,除去卑親屬外,父母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者。
無論母親方面是否有足夠的金錢將孩子拉拔長大,養育孩子父親始終有義務。就算不打算爭取監護權、放棄探視,也應該定期支付孩子監護人相當金額的扶養費,直到孩子長大成人。
除了父親必須扶養孩子外,將來要是爸爸自己老了,也能請求孩子奉養自己(前提是孩子小時候有盡責扶養)。將來萬一哪天離世,也互有遺產的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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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讓生父負擔扶養費,就必須經過「認領」程序,認領後除非驗過DNA發現不是親生爸爸,否則是無法撤銷的。此外,就算沒有打官司讓法院來判定認領,母親有接受父親的各種好意(如:給扶養費、買玩具、帶孩子出去玩),也會視為母親同意父親認領。
認領後,法律上的權益就與真正的父親無異。無論是想搶監護權、爭取探視機會,都是法律上被允許的。要是母親不希望將來的生活還要成天被打擾,有骨氣一點從頭到尾自己養,不要想著只要跟對方拿錢又不給對方看孩子,這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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