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地藏廟解雇道士事件,看勞基法與人事管理

從地藏廟解雇道士事件,看勞基法與人事管理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在幾年前,新莊地藏庵解雇一名從民國77年就開始任職的資深道士,資深道士不服氣,因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請求回復僱傭關係,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並判決資深道士敗訴。

本篇文章要說明的就是法院判決道士敗訴的原因,從中學習勞基法與人事管理。

勞工違反契約和工作規則,雇主可以當然解雇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案例中,妙方會決定要解雇這名資深道士,是認為資深道士違反廟方公布的工作規則向香客索取紅包,因此解雇該名道士。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雇主不能一律解僱,仍然要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像是勞工「個人行為失檢,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致影響公司利益、形象或內部秩序」。

雇主如果有其他較輕微的手段,而能達到維護紀律的目的,像是警告、申誡、記過等方式,應該優先使用,此稱之為「解雇的最後手段性」原則。同理,雇主在工作規則的制定上,也不是一律從嚴,不管任何情況都是解雇處理(像是規定勞工遲到,雇主即可解僱),縱使此工作規則經勞工簽署同意遵守,也有可能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而被認為懲處不當,終止勞動契約無效。

關於勞工有什麼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事由,需要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案例中的地藏庵,主要做了三件事,獲得法院採信,認為資金道士自行向香客索取紅包的行為,影響到廟方給信眾的觀感,造成有斂財的疑慮,所以解雇合法:

  1. 廟方有在公告欄公布法事收費標準,並且繳費會由服務台開立收據,禁止道士自行索取紅包。
  2. 道士首向香客索取紅包,被廟方查獲1次,道士簽立切結書保證不再犯,並記過1次。
  3. 道士簽立切結書後又再犯,被廟方查獲,而經廟方管理委員會開會討論,決定記過第2次,再犯予以解雇。
    道士索取紅包又被查獲,第3次時遭廟方解雇。

結論

俗話說事不過三,雇主解雇勞工也是如此,違反工作規則記過達3次而解僱,依我所見過的判決,多為法官所判決認可。但還是有前提,首先是工作規則需要讓勞工清楚了解,如在工作場所公布讓勞工能清楚見得最佳;其次為每次懲處皆須留下紀錄,給予勞工改善的機會外,並追蹤觀察勞工的改善情況。

如果雙方真的對簿公堂,因雇主須就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負舉證責任,雇主有沒有懲處和觀察記錄影響雇主終止勞度契約是否合法。

最後,由此案例可以證明,不管是什麼行業或是機關團體,人事管理都是避不了的課題。

提醒!
有勞資管理等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avatar-img
喝杯咖啡,聊點法律_弘曜法律事務所/馮鈺書律師/新竹竹北律師
37會員
214內容數
在找律師推薦嗎?這裡會告訴你律師如何收費、如何尋找到適合自己的律師,以及免費法律諮詢的陷阱。法律充斥於生活之中,舉凡公寓大廈管理、不動產、詐騙、毒品、離婚、繼承、保險、債務、車禍、智慧財產等等。用白話的文字和小故事,搭配法院實務見解,讓你用喝一杯咖啡的時間,學習到實用的法律知識。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ndy老師與女友張家寧分手後爆發公司經營糾紛,Andy老師指控遭張媽媽(家寧母親)排擠,並質疑其查帳權利。本文探討公司法下股東、董事、監察人三者查閱公司帳冊權利的差異,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僅股東及監察人擁有此權利,董事則無。
阿花因調職與公司產生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卻恐嚇長官並侮辱同事。本文探討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公司是否能終止勞動契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案例,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公司不得因調解事件終止契約,但若有其他正當理由,例如阿花之恐嚇侮辱行為已構成重大侮辱,則公司可在知情後30日內終止契約。
本文章探討公司調動勞工時須遵守的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五項原則,並分析當勞工因職務調動遭受精神層面不利影響的情況。雖然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精神不利影響不屬於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但筆者提出反對意見,強調僱主在調動過程中的責任,必須考慮到勞工的精神健康與人格權,才能遵守相關法律規範。
Andy老師與女友張家寧分手後爆發公司經營糾紛,Andy老師指控遭張媽媽(家寧母親)排擠,並質疑其查帳權利。本文探討公司法下股東、董事、監察人三者查閱公司帳冊權利的差異,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僅股東及監察人擁有此權利,董事則無。
阿花因調職與公司產生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卻恐嚇長官並侮辱同事。本文探討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公司是否能終止勞動契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及相關案例,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公司不得因調解事件終止契約,但若有其他正當理由,例如阿花之恐嚇侮辱行為已構成重大侮辱,則公司可在知情後30日內終止契約。
本文章探討公司調動勞工時須遵守的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五項原則,並分析當勞工因職務調動遭受精神層面不利影響的情況。雖然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精神不利影響不屬於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但筆者提出反對意見,強調僱主在調動過程中的責任,必須考慮到勞工的精神健康與人格權,才能遵守相關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