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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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工作時間,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解釋上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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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是用來約定雇主與員工間的契約,雖然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但是畢竟口說無憑,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雙方仍應簽署書面契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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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高科技公司,在業界針對某項科技產品具有領先之技術,A公司內部要如何保護其獨有的「營業秘密」?倘若重要的技術人員甲在公司離職後到競爭對手B處工作,A公司可以採取何種手段防止獨有的機密被利用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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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不得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與性別是否為女性、身高條件為何、年齡長幼沒有絕對關係,雇主不得以性別或身高的條件進行不合理的徵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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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選任甲為董事後,甲雖然同意就任,但遲遲不提出就任同意書讓公司向主管機關進行登記,A公司認為甲未提出董事就任同意書,就是不願擔任董事,因此A公司與甲間不成立任何委任關係,所以在未通知甲的情況下召集董事會,該董事會並進而決議召開股東會補選董事,請問該補選董事的決議是否有效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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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員工未滿5人微型企業雇主這樣做真的合法嗎?讓專業律師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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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職場上大家熟悉的規定,但試用期的法律性質為何?約定多久的試用期才合法?特別是在試用期內雇主應如何解雇勞工才合法,我們整理法院的看法讓雇主和勞工都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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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事 實】 律師,老闆昨天突然告訴我下個月要調動職務,可是新職務不但就職地點偏僻、危險性較高而且薪水又低,我可以拒絕嗎?我該怎麼辦才好? 【法 律 分 析】 按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在調動勞工工作時,不但不可以違反雙方勞動契約之約定,並且應符合以下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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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24年台灣公部門職場霸凌事件頻傳,涵蓋中央及地方機構,涉事人員多為主管職,問題源於官僚體制僵化、管理文化高壓,以及部分空降人事引發內部反彈。本文將透過20起公部門職場霸凌事件懶人包,分析公部門霸凌現象背後的「官僚文化」、「政治任命」以及「空降人事」等結構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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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勞資糾紛案例中,兩造間的法律關係是委任或是勞動之僱傭契約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很大,也常是案件中主要的爭點。 《委任關係是什麼?》讓專業律師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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