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所以個人將房屋借與朋友供住家使用,如果是無償借用,為避免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