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屋借弟弟住,竟然被國稅局課重稅!?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今天早上醒來看到新聞(空屋借弟弟住,竟然被國稅局課重稅,https://tinyurl.com/29jr4dx2)
這是真的嗎?

  房屋供自己居住使用,一方面沒有產生收入不用計入年度所得課徵綜所稅,一方面房屋稅也是用【自用住宅1.2%】計算房屋稅。但是!如果把房屋供兄弟姊妹使用,還給人家設戶籍,就不是自住了,除了要依較高稅率計算房屋稅外,亦可能被國稅局計算租賃所得,納入年度所得課徵綜所稅,原因為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以台北市為例:持有非自住房屋 2 戶以下者,每戶均按 2.4% 稅率課徵,持有 3 戶以上者,每戶均按 3.6% 稅率課徵房屋稅。
所謂【自住】,依照【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點規定: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謂【他人】,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翻譯蒟蒻 

情況一:房屋借兒女使用
房屋借兒女使用,如全家住宅在三戶以內,房屋稅仍以【自用住宅】課稅,且依據上開規定【直系親屬】非屬他人,自不用估算租金,計入年度所得。

情況二:房屋借兄弟使用
房屋借兄弟使用,因兄弟非【直系親屬】,自非自用住宅。
且依所得稅法規定,因兄弟非【直系親屬】,除能證明係無償借用,應參酌當地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所得,繳納所得稅。
如何證明是【無償借用】呢?
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也就是說,如果將房屋借給配偶、直系血親以外之人,應該要請公證人辦理公證,才不會被國稅局課稅喔!


結論:
如果把房屋借給直系親屬以外之人使用,如果那個人要遷入戶籍的話,記得要找公證人公證【借貸契約】,否則隔年度國稅局可能就會直接設算那間房屋的租金,計入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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