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誹謗罪,你需要知道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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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叫犯法?那條界線在哪?

例如A在公開場合大罵B,此時B認為他的名譽受到損害,所以想告A;但A也不服認為他本就有言論自由的權利,那誰對誰錯?
這裡牽扯到兩個憲法保障的權利:名譽權、言論自由。

在討論誹謗前你有聽過公然侮辱嗎?

在說誹謗罪之前,你聽過公然侮辱罪嗎(刑法第309條)
簡單區分誹謗跟公然侮辱的差別就是
公然侮辱:沒有針對特定事件公開傳述或謾罵嘲弄
誹謗:則是有針對特定事件去散布+毀損他人名譽

直接舉例

EX1:A直接在公開場合直接對著B罵:「O你媽、O你媽機O。」
基本上就是公然侮辱最佳典範
EX2:對小三說:「你這個小三!你會有報應被雷劈、夜路走多遇到鬼」
並未詳具事件事實及不足以有過激或粗鄙文字而形成要件
EX3:「你們這些混蛋,真的把消費者當盤子嗎?」「隨便找無執照的OOO就可以騙我們嗎?」
不足以有過激或粗鄙文字而形成要件

雖然才舉3個例子不足以為奇,但大概率可以推知,除非是非常具有社會公認的標準髒話是鐵定認證外,其他類型都需要經過前後文再三推敲認定,甚至可能達到「不足以有過激或粗鄙文字而形成要件。」

為什如此難以達到條件?原因是毀損名譽這件事,不是單純告訴人覺得自己有被毀損(或感情受傷)說了算,而是依據社會通念來評價這件事
反之,若告訴人覺得沒受傷,不覺得怎樣,但依照社會通則來說就是毀損,仍是有毀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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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誹謗罪要自證「真實」嗎?

為何會有這個議題?
因誹謗罪的依據是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誹謗罪)、第二項(加重誹謗)、第三項、311條(免罰)的部分。
也就是要成立誹謗(或加重誹謗罪)的前提下,則須注意不能符合第311條免罰的部分,則無法告成。
又其中在第三項的部分提到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是在指要被告的人自己想辦法證明的意思嗎?

什麼是真實?

簡單說,言論自由有分事實陳述跟意見表達,而事實陳述有真假之分,而意見表達不一定有真假之分;就像你認為外太空的異形一定長得有200cm以上就是意見表達,但你說A劈腿則是有真假之分可查證。

又,誹謗罪中的真實,就是所謂的事實陳述,即使可能伴隨尖酸刻薄的語氣,但只要他講的是事實,也許會讓你覺得名譽受損,乍看下好似覺得名譽權需退讓給言論自由,但事實上的判斷仍需從大方向綜觀整體,且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要自證嗎

而在最新112年憲判字第8號中也有說明是否要表意人自證真實這件事
答案:你只要說的是符合事實,不需要自己去證明就可以免罰。
而不是你要去證明自己說的是事實才不罰。

也就是說:
只要我說的是符合真實的事實,即使讓你覺得名譽權受損,仍不會被罰。
反之,我說的不符合真實事實,則我的言論自由是需要受到懲罰的。


最新的憲判字說了什麼結論?

吵什麼?

這次聲請人有8個,主要重點以下簡略摘要
1.能否有更小的侵害手段,用刑罰太重了拉,可以考慮民事賠償就好了吧?
2.侵害到我言論自由,不符合比例原則吧
3.還有針對報章媒體部分,是否有限縮言論自由的可能?
4.網路霸凌多是否誹謗除罪化?

次重點仍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有無可能被推翻的可能
以下則是該字號對誹謗罪的解釋
1.刑法第310條第1.2項符合比例原則
2.刑法第310條第3項確實有達到保障言論自由
3.刑法第311條沒有所謂牴觸憲法的問題

然而結論?

結論是大法官509號仍無被推翻,誹謗罪無牴觸憲法的問題。
1.需於釋字509號補充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僅涉及私德且無關公眾利益會排除,其他類型均有適用前項不罰。
2.誹謗罪雖是刑罰,但無法找到一樣有效且侵害更小的可能,且有免罰機制也是符合比例原則。
3.報章媒體部分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中的「真實」確實有可能造成媒體的言論自由限縮,但只需要達到「非重大輕率惡意」且也要提出「合理客觀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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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伏甲烷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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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寫作開始剖析自己,進而找到自己的天賦熱情,也用寫下來理解自己感受自己,而那些紀錄的過程更可以讓自己回顧,阿原來我成長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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