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其實無所不在。很多人對法律的感覺常會被蒙上一層神秘的面紗,畢竟在法律條文的用字上難免會讓人感到有些生澀難懂,然而生活中各種觸法事件與違法新聞總是層出不窮,若我們沒有足夠的法律概念,極有可能踩到法律的紅線而不自覺,譬如憲法雖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並非代表你想在網路世界如何批判他人都可隨心所欲。小編從社會中常見的一些觸法狀況並參閱法律用書及法律個案解析網站,從中彙整出我們若要行走江湖總不能沒有的法律概念,期能大家都能成為知法不犯法且也能適時自我保護的社會公民。
Q1:我們常聽到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毀謗、加重毀謗等用語,然其間的差異為何?什麼情況會涉及違法?
Ans:
- 公然侮辱、毀謗、加重毀謗皆屬於《刑法》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範疇,當中公然侮辱罪為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或侮辱,誹謗罪為具評論性質的言語或舉止攻擊,加重毀謗罪為具評論性質的文字、圖畫攻擊。三者間的差異與常涉及的違法情況如下表所示。
- 對於所誹謗之事,若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眾利益有關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會開罰。
- 公共利益:如政府施政相關措施,政策的執行本會有正反兩面觀點,因此符合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Q2:KUSO某總統候選人的政績並重新錄製配音,並放上網路供公眾瀏覽,有違法嗎?
Ans:
- 有的,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捏造或虛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判定關鍵:應證明行為人有讓候選人不當選的主觀犯意及具體事實始能成立。
Q3:趁著獨處的時候,偷看感情超好室友的情書或房東在未經同意下擅自拆閱房客信件,有違法嗎?
Ans:
- 有的,涉及妨害書信秘密罪。
- 《刑法》第 315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Q4:偷拍室友的熟睡後的睡姿並惡作劇上傳網路,有違法嗎?
Ans:
- 有的,涉及妨害秘密罪與散布竊錄內容罪。
- 《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沒有正當理由=有不法目的 - 《刑法》第 315-2 條「散布竊錄內容罪」規定: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若在網路上轉寄他人上傳偷拍的三角獸影片,同樣觸犯散布竊錄內容罪。
Q5:被交往多年的情侶劈腿,氣不過下在網路上發布交往期間偷拍對方的裸照,觸犯什麼罪?
Ans:
n 在網路上發布他人分手情侶的裸照,涉及妨害秘密罪、散布竊錄內容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加重誹謗罪。
- 《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315-2 條「散布竊錄內容罪」規定: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 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刑法》第 310條第二款「加重毀謗罪」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Q6:以偷錄音方式取得配偶出軌通姦之證據,有構成妨害秘密罪而違法呢?
Ans:
- 否。
- 《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配偶出軌行為已讓自己的身分權利遭受侵害,因此為保障自身權利需透過竊錄行為取得配偶通姦證據(保全證據考量),有別於刑法第315-1條所規定的「無故」行為,故不構成違法。另,若是為舉發不良幼兒園違法事實而偷錄音錄影方式,亦符合公益性考量而不致構成妨害秘密罪。
Q7:因不滿理事長的作為,用肉身阻擋其座車通行以示抗議,勸阻不聽有違法嗎?
Ans:
- 有的,恐涉及強制罪。
-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強暴:直接對人行使暴力行為影響他人意志(如用手腕架著他人的脖子、強行將他人的假髮扯掉)、或間接對人行使暴力行為影響他人意志(強行將他人的大門上鎖)。脅迫則是用對他人不利做為威脅,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意志的手段。
Q8:我們興高采烈的在路上逛街時,警察突然將你攔下要盤查你的身分證,有違法嗎?若你不服從時,警察強行將你上銬帶回警局,有違法嗎?
Ans:
- 有的,恐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剝奪行動自由罪。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除了有事實足以認定而有查證必要者之外,警察只有在具備「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才能將民眾攔下查證身分。
- 若警察強行將人上銬帶回警局,其違反了《刑法》第302條的「剝奪行動自由罪」,依據該條第一項規範,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再者,警察為公務員身分,其行為可能也碰觸了《刑法》第134條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Q9:民眾因不滿政府施政而在臉書開玩笑說在某政府機構放置炸彈,有違法嗎?
Ans:
- 有的,涉及恐嚇公眾罪(非告訴乃論)。
-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係以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主體,若指名道姓警告要讓某個人的家人都消失,則涉及《刑法》第 305條的恐嚇危安罪。
- 恐嚇維安罪與恐嚇公眾罪的差異為何呢?
Q10:民眾於圖書館借閱書籍或DVD逾期經催繳多次仍不還,有違法嗎?
Ans:
- 有的,恐涉及普通侵佔罪。
-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我們偶而會聽到侵占罪、竊盜罪與竊占罪,其之間的差異為何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