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罵人卻不被告倒的法律小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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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妨害名譽」的時下流行

「妨害名譽」在大眾耳中早已是耳熟能詳的法律名詞,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均有刑事處罰的規定。在《民法》上,則透過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得以依照同法195條第1項規定,以「名譽」受侵害為由,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基礎條文第309條、第310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權被侵害時,被害人得以主張之權利
每當提到「妨害名譽」這名詞,想必大家心中均不免浮現出好幾位公眾人物的例子。如果我們以Google鍵入新聞查詢「妨害名譽」四字,信手拈來也是案例成群,知名人物的故事不勝枚舉,短短0.17秒就有約2萬8700項結果,數量不可謂不大,與我們的經驗相符,是個社會常見的爭議。
google搜尋「妨害名譽」的新聞結果截圖
甚至於提到「妨害名譽」這四個字時,不少鄉民還會立刻引用迷因梗圖「臺灣罵人價目表」。這表格整理了常見的罵人用語、新聞名案,並在表格標題上特別加註「本價格已經過法官核准」的背書文字,藉由整理過往案例的判賠金額,供作往後想要罵人的參考表。
除了自嘲外,熱心鄉民或許也有意在提醒要罵人前,先掂掂自己斤兩,是否有足夠的金錢予以賠償的警世意味。
引用自不詳來源之「臺灣罵人價目表」
姑且不論罵人是否有公道價這個取決於個案法官心證,猶如餐廳標示特定商品以「時價」販售,堪比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根本沒個絕對標準可循。
對於公眾而言,除了法院判多少之外,相信大家更想要瞭解的是:「如何合法地罵人而不會被告到敗訴?」
本文無意探討瑣碎詳細的構成要件,而是將先前與友人閒聊時,提及的法律技巧供讀者分享。

妨害名譽的根本前提:存有名譽及侵害名譽

所謂的妨害名譽,涉及到言論自由的保護,這些法律教科書寫到汗牛充棟的內容,姑且撇下不提,一般吃瓜民眾最好奇的想必是,怎麼罵人才會不成立?
首先,這得要從妨害名譽案件最基本的「局」開始談起。
「一個人的名譽,是由其他人的想法所構成」,原告提起訴訟,用意無非是在禁止發言者及社會上的其他人去影響,或試圖影響其他人的想法。換言之,是原告希望透過法律手段,禁止輿論發揮作用。那麼,我們應該追究的是勉強原告的人,而不是討論它的人。
以上概念脫胎自部分經濟學者著作中對於言論自由的看法。讓我們先撇開後段的責任追究問題,名譽的根本在於社會其他人建構出的想法而來,原告得先存在「名譽」,方有「名譽」受到侵害可言,如果沒有名譽受到侵害,那麼自然沒有侵害名譽的結果,原告敗訴也不意外。
簡而言之,「妨害名譽」至少必須要有以下兩種要件才能構成:
  1. 原告存在「名譽」
  2. 名譽為被告所「侵害」

實務常見兩種抗辯

順著這個思路,實務上常見的抗辯不外乎以下兩招:
  1. 第一,言辭話語並無法解讀出有貶抑名譽的意思,例如你很「陳水扁/宋楚瑜/馬英九/韓粉」?如果法官判成立,等同說這些人存在即是個錯誤。
  2. 第二,你幹嘛自行「對號入座」?一種跳進來就是笨蛋的鄉民抗辯。
電影《九品芝麻官》方唐鏡經典名言:「怎麼樣啊?(我)跳出來又跳進去,揍我啊笨蛋!」

法官的判斷法門:語境

不過,法官也不是笨蛋,還是會審酌發言的「語境」。
換言之,法院會透過參酌發言(文)者的前、後內容脈絡加以對比、發言者與控訴者的言語習慣是否帶有貶義、發言者與控訴者所處的社會組織、團體的情境,綜合考量,藉以判斷是否有妨礙名譽的情形?其發言是否得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至該人(原告)身上?

兩種抗辯套路的侷限

其實兩種抗辯方法都是操弄語言的技巧,藉由語意的範疇擴張或縮減來入罪或出罪。
不過,兩者的差別在於,一個重在對「事」的特定,另一則重於對「人」的特定。必須得有「人」+「事」的負面連結始有成立妨害名譽的初步可能(還要考量到言論性質,如政治性言論或新聞自由受到高度保護、其他阻卻違法事由等情形)
對應第一種抗辯法,重在對「事」的特定,大多會轉向「語言學」的場域,用詞話語,有原生義與衍生義還有特定族群特定情境的「再衍生義」(例如這幾年很夯的迷因操作法)。
當然,主張話語乃互動的「口頭禪」,自也在此類。
結合「語境」的判斷,如果詞語脈絡範圍過於狹隘且負面,那就有成立的可能。反之,若詞語脈絡範圍過於寬廣且難以確認為負面者,則較會被認定成無罪。
如果前述的「陳水扁/宋楚瑜/馬英九/韓粉」在你們的認知中並非「稱讚」,那麼有問題的不是他們,而是你這位說話者。
至於第二種「鄉民式」的「對號入座」抗辯,同樣結合「語境」的前後文判斷,未必皆能被法官採信不是對另一方的抨擊。
因此,君不見八卦版上鄉民道歉文,什麼「做夢文抗辯」、「對號入座抗辯」,還是有不少被認定成立的案例。

最高明的諷刺法:「人設」與「褒義詞」的完美結合

誠如尼采所說:
「小心提防那些善良和公正的人,他們喜歡將自創的道德標準釘死在十字架上,他們討厭創造的孤獨者。」
道德魔人會利用法律的利器尋求耳根的清淨,形成話語的牢籠,我認為最高明的「諷刺」話語並非如此,而且也用不太上前述的抗辯。
這江湖一點訣說來也簡單,讓法官「語境」的武器失靈的方式不過就兩招。
即:「人設」與「褒義詞」的完美結合。
只要人看到你開口,就自然而然地聯想到:「又在批評人了」、「你說這什麼髒話」,但你用的詞語卻是世俗所認可的「褒義詞」,那麼結合前述的分析,對這「十分得體」的話語,顯然難以定罪。
除非原告能把「語境」的時間軸線給拉長延展至「上窮碧落下黃泉」,甚至到「你這人說這話就是出口成髒」的地步(幾乎不可能的任務),否則無以構成妨害名譽,但司法官們埋首於卷宗海的案牘勞形,可沒多少閒時間從一方的名譽侵害轉向至另一方的人格詆毀上頭去。
如此,你說的話不僅言者有心,更能讓聽者有意,卻拿你沒辦法(當然,法禁止的暴力行為除外),豈不美哉?
只可惜這等境界的養成頗費功夫,非長時間浸淫、悠遊、穿梭在各類「典籍經典」之中,無以為繼。
不談虛擬人物王牌大律師古美門的話,這幾年大概就已故的「李敖大師」操作這套技術嫻熟於心。
「有時。聚聚」店家的趣味對聯(作者攝影)

結論:

大師可以將各家典故信手拈來,要嘴回去還可以帶波媒體風向,製造話題,但他更為高明之處在於,「褒義詞」不多,這得要多少閱歷與文化資本才能養成?真可謂高手無誤。
本文的最後,要借用史考特.費茲傑羅(Francis Scott Key Fitzgerald)的話作結:「檢驗一流智力的標準,就是看你能不能在頭腦中同時存在兩種相反的想法,還維持正常行事的能力。」
結合本文前述「人設」與「褒義詞」的說明及操作,可謂一語道破法律「妨害名譽」的本質。至於被說「OOOOO」是不是對號入座?基於「作者已死」的理念,就留給各位看倌們自行解讀。
#臺灣罵人價目表 #妨害名譽 #法律小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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