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執業的診所,由各合夥醫師們,依出資比例共同合資經營,然而對合夥人而言,源自診所的所得,應該算是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這可就以下的幾項態樣,來判斷其所得的性質。
一、依合約共同約定的合夥人月薪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8的規定:聯合執業的診所,得在合夥契約上載明,各合夥人共同約定,且合乎同業水準的薪資金額。這項所得來源,性質屬於薪資所得(所得扣繳類別50):
(一)扣繳申報
當給付金額超過門檻以上,應按薪資所得稅額表查表,或以超過NTD四萬為門檻預扣5%稅金,並於次月十日之前繳納,同時,在隔年一月底之前,將明細申報給國稅局。
(二)全民健保
原則上,各合夥人的全民健保,應依該項薪資所得,作為應有的納保級距,但實際上,仍要判斷是否已有比最高薪員工的納保級距更高。
(三)免稅額:納入當年度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中,定額扣除。
二、依合約共同約定的合夥人獎金與紅利
這項所得來源,性質亦屬薪資所得(所得扣繳類別50):
(一)扣繳申報
若單次給付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稅額表的最低扣稅級距,即應預扣5%的稅金,並在次月十日前完成繳納,同時,在隔年一月底之前,申報明細給國稅局。
(二)二代健保
若合夥人領取的獎金紅利,當年度已累積超過全民健保納保級距四倍以上的話,則應扣取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並在次月底之前完成繳納,同時,於隔年一月底之前,申報明細給健保局。
(三)免稅額:納入當年度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中,定額扣除。
三、依合約所載之比例所分配的診所盈餘
這項所得來源,性質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所得扣繳類別9A):
(一)扣繳申報
實屬診所結算執行業務所得後的盈餘分配數,故並無扣繳憑單;故由各合夥人依出資比例,領取所分配到的盈餘之後,再自行計入個人綜所稅並依法完成申報與納稅的程序。(二)二代健保
依各合夥人出資比例所分配的診所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若單次給付超過NTD二萬,應預扣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並於診所盈餘分配(五月)後的次月(六月)月底之前,代繳給健保局;同時,於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的申報。
(三)免稅額
無論診所是依部頒費用率,亦或是帳載核實數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相關的費用均已扣除,不可在診所盈餘分配之後,再行減除執行業務的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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