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醫師個人的薪資所得,亦或是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均容易導致醫師個人綜所稅率適用的級距攀升,是故,面對醫師個人的他項所得來源,多半會思考是否可以合法遞延,以避免所得淨額拉高適用稅率,其中,最常發生的他項所得來源,即為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均屬之。過去,醫師比較擔心的問題是: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已不算低,如果再堆疊上股利收入的話,可能會導致原先30%的個人綜所稅率,跳增到40%的級距;然而,在2018年稅改之後,股利收入已可採行分離計算(固定稅率:28%)的方式申報,未必需要與醫師個人的其他收入來源合併計算,是故,股利分離或合併申報的決策關鍵,即在於:醫師同一申報戶綜所稅率的高低。
一、醫師個人稅率低於30%
若醫師個人綜所稅率為:5%、12%、20%的話,即可採行合併股利收入的方式申報,再者,該項申報方式亦可使用最高8萬的抵稅權,但如果改以28%稅率,採分離計算的方式申報的話,則明顯將會拉高應納稅賦。
二、醫師個人稅率高於30%
若醫師適用稅率高於30%的話,即可採行股利收入分離計算(固定稅率:28%)的方式進行申報,這會比以合併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的方式為宜。
雖然,申報系統都會試算出最佳的申報模式,但換個角度來看,若醫師個人股利收入最高均以固定稅率28%分離計算的話,複雜的遞延股利收入規劃架構,意義性可能就不高了。其中,控股公司是常用的架構,但以控股公司規劃股利收入,須留意以下風險:
一、控股公司惡意遞延稅賦的風險與疑慮(所§14之3)
二、控股公司兼營營業人的進項稅額調整問題(台財稅第780651695號)
高所得醫師在規劃股利收入之前,仍應多所評估與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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