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蟲的忠告
十五
從邏輯的觀點看﹐舉證責任落在正方﹐不在反方﹐與無罪推定原則的理據相若﹐但少了一份關注人權的因素。舉證責任不能落在反方的論理(argument)實在並不複雜。
首先﹐反方有賴正方而存在。沒有正方便沒有反方。如果沒有人宣稱 P (「P」及下文的「Q」和「R」為陳述句)﹐不會有人自己無端反對 P。如果有人反對 P ﹐通常是因為
否則﹐否定沒有人宣稱 (或假設) 的 P 只能算是一種腦部運動。
第二﹐如果我們的本體論接受公元十四世紀英格蘭聖方濟各會修士及經院哲學家奧坎的威廉 (William of Ockham) 的剃刀50﹐便不能以反方舉證失敗為正方的證明。奧坎的剃刀 (Ockham's razor) 說:「切勿不必要地繁衍實體」。 因此不能由反方舉證。如果因為反方未能證明 X 的不存在而視之為對 X 的存在的證明 (這個 X 可以是任何可以想像出來或不可以想像出來的奇形怪狀的東西!)﹐恐怕這個宇宙裝不下那麼多的東西。人類不能證明不存在的東西實在太多了。
第三點﹐亦是最重要的一點。作為一個科學現象﹐我們基本上沒有能力證明某物不存在。大的如神話中的怪獸神物﹐小的如飯桌上有宇宙中最小的形而上火龍。請問在什麼條件之下才能證明古埃及神話中的蛇神媚鞎 (Mehen) 存在呢? 讀者要認真地思考一下這個問題。難道要先找出媚鞎﹐再消滅祂來證明嗎? 如果沒有媚鞎這個實體﹐我們完全沒有辦法可以證明媚鞎不存在。同理﹐如何證明飯桌上沒有一條形而上火龍? 不存在的東西或沒有發生過的事態根本就不存在或沒有發生過﹐有怎麼樣的證據可以搜集呢? 我們關注的是證據的類型。或許有一類旁證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可以用﹐就是 A 是 B 的唯一起因﹐而 B 已知存在或發生過。但要證明 B 的出現只有一個起因 X 實在是永遠也確定不了的事情﹐更遑論要證明 X = A 了。關於神存在與否的問題﹐都屬於這個論述範疇﹐當然不可能由無神論者去舉證﹐就好像我們無需為媚鞎或形而上火龍的不存在舉證一樣。如果閣下宣稱媚鞎存在﹐那請舉證﹐無媚鞎論者此時才會出現﹐並檢查閣下的證據。
護教論者 (apologists) 慣性地重覆一個無效論理: 既然你不能證明神不存在﹐那起碼神存在是可能的吧。依前說﹐舉證的責任在正方﹐不在反方﹐所以不能在舉證責任一事上混淆正反兩方的位置。再者﹐「因為不能證明神不存在﹐所以神存在是個可能性」不是一個真值分明的句子。先不要說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判斷此句為真或為假﹐「因為不能證明 X 不存在﹐所以 X 存在是個可能性」不是個必然真或必然假的句式﹐邏輯學中稱為「偶然命題」(contingent proposition)。X 的位置可以代入很多東西﹐比如「白色的烏鴉」﹑「外星人」﹑「宙斯」﹑「盤古」﹑「亞特蘭蒂斯」﹑「波塞冬」﹑「獨角獸」﹑「撒旦」﹑「溫庫隆庫魯」﹑「伊奘諾尊」﹑「克托尼俄斯」﹑「伊絲塔」...。如果代入「白色的烏鴉」或「外星人」﹐前述句子可真可假。如果代入「宙斯」﹑「波塞冬」﹑「獨角獸」﹑「撒旦」﹑「溫庫隆庫魯」或「伊奘諾尊」﹐前述句子肯定是假。因為他們都是各地神話中的神物﹐我們絕對沒有辦法證明它們不存在﹐但顯然它們不存在。如果說「因為不能證明泰山不存在﹐所以泰山存在是個可能性」(在非洲由人猿養大鋤強扶弱維護非洲森林秩序的白人男子)﹐那是閣下缺少了羅素口中的現實感﹐因為泰山明明白白是個小說人物。如果說「因為不能證明溫庫隆庫魯不存在﹐所以溫庫隆庫魯存在是個可能性」﹐那是閣下缺少了羅素口中的現實感﹐因為溫庫隆庫魯 (Unkulunkulu)明明白白是非洲祖魯族神話中的創世神靈。如果說「因為不能證明神不存在﹐所以神存在是個可能性」﹐那是閣下缺少了羅素口中的現實感﹐因為神 (假設是耶和華) 明明白白是猶太神話中的創世神靈。
這段文字的題旨是要說明有神論與無信論之間的辯論當以正方 (有神論) 提證為開端,不是要論證「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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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奧坎的威廉﹐生卒於1285-1349。奧坎最為後世津津樂道的應該是他的那把剃刀﹐稱為「奧坎的剃刀」(Ockham's razor)﹐實際上是奧坎神學論述中的一個本體論原則(ontological principle)﹐自西元十九世紀中期起﹐稱為「Ockham's Razor」。奧坎的手稿中不見有這個哲學口號﹐前人也用過這把剃刀﹐但他是唯名論者﹐無論他有沒有擁有過這把剃刀﹐他的哲學氣質與剃刀的刀光互為映照。奧坎的這個本體論原則有幾個表述式﹐其中一個是:「沒有必要﹐就不要增加實體」(Entia non sunt multiplicanda praeter necessitatem)。對此原則,哲學家羅素一生奉為圭臬。
參考: William & Martha Kneale: The Development of Logic,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43節。
另有一則軼事,奧坎的威廉曾經因為發表教會不應擁有私人財產而被羅馬教庭關入獄中。梵蒂崗聚斂兩千年的財產有多少﹐可能是人類歷史中最大的秘密。今日﹐梵蒂崗與73個國家簽有政教條約 (Concordat)﹐這些國家包括幾乎所有的歐洲國家﹑加拿大﹑美國﹑英國﹑愛爾蘭和大部份的第三世界國家。政教條約屬於天主教與個別國家之間的秘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兩大項: 一﹐國家向梵蒂崗送錢; 二﹐教會意識形態影嚮國家政治。兩個例子可以一窺梵蒂崗銀行的存款規模。2010年6月日﹐德國《明鏡》雜誌暴露了德國人被蒙在鼓裡的二百年傳統﹐在教徒的「教會稅」之上再為教會職員的薪金抽每一個德國公民的稅﹐每年達4.6億歐元。另外單2010年一年﹐西班牙政府根據政教條約付予梵蒂崗2.62億歐元。有一個說法﹐只要梵蒂崗願意用其財富行善﹐立即可以解決全球的貧窮問題。教庭似乎對奧坎的良言無動於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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