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蟲的忠告
五
數學工作者書寫恆等式是尋常事﹐譬如「9 = 9」或「6 = 4+2」等。為什麼數學工作者可以這麼輕鬆地做這種陳述﹐即一個恆等式中的等號的左項與等號的右項同一或等值? 因為一個恆等式中的等號的左項與等號的右項同一或等值是個規約 (stipulation)。
數學是個概念世界﹐是一個基本上任意建構的世界。數學工作者為每一個系統做了很多概念上的規約﹐根據一些定義及邏輯規則﹐建立了一個龐大複雜的架構。譬如在十進制的架構內﹐當數學工作者書寫「6 = 4+2」﹐左邊的「6」和右邊的「4+2」兩項同等﹐沒有異議﹐因為數學工作者決定了事情就是這樣!
在物理世界﹐事物不是概念上的建構。譬如﹐我們不可以任意界定或辨識爵士喇叭手查特‧貝克 (Chet Baker)。我們對查特‧貝克的辨識必須符合物理世界中的那個查特‧貝克﹐那個在西元1988年5月13日從阿姆斯特丹的 Prins Hendrik 酒店的210號房的窗戶掉到街上而結束其悲劇的一生的那個爵士喇叭手。同一個問題: 我們如何能夠將不同時期的查特‧貝克放在一起而斷言那就是查特‧貝克?
為物理世界的人和事做辨識性陳述便有這個煩惱﹐起碼對一部份的哲學家來說。無可否認﹐我眼前的桌子與昨夜的 (同一張?) 桌子在某些方面不大一樣。所以﹐說那「兩」張桌子在某些方面不一樣是合理的﹐但說「兩」張桌子實在是同一張桌子有多合理呢?
有些哲學家提出「實體」(substance) —— 一個形而上概念 —— 並且聲稱實體是本體上原始的﹑不變的﹐與能變動的屬性有別﹐因此辨識性陳述是合理的﹐因為物理世界裡變化的是物的屬性﹐物的實體是物的主體; 換句話說﹐正因為有這個屬性可以依附的主體﹐我們便可以辨識經歷變化的作為個體的物。這個「實體」概念在科學上如何可行當然不無異議。
另一個處理同一性問題的方法特別針對人格 (person) 的辨識﹐提出將自我 (self) 視為經驗流﹐粗疏一點﹐就是說個人經驗的整體構成一個人的人格。假設我們接受這個 (籠統的) 定義﹐它也只能解決有意識的存在。對無意識的物體來說﹐事情還沒有完結。
請問我們如何能夠宣稱對某物的擁有權? 過去的某年某月某日某地﹐我也許買了一幢平房﹐對個人人格的同一性亦沒有質疑﹐但我憑什麼說我入住多年的這幢平房就是過去某年某月某日我買的那幢平房? 不要搞錯哦! 這是個哲學問題﹐不是個法律問題。但在建構一個法律框架的時候﹐一個哲學上的理論支柱也是需要的吧。
行文至此﹐我們沒有嘗試過界定同一性的概念。我們只不過對一些相關議題做了一些加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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