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蟲的忠告
十四
《民法大全》寫成之後﹐歐洲陷入中世紀﹐至中世紀末期﹐逐漸出現一個傳統﹐就是對《民法大全》做評註。這個現象主要集中在意大利北部﹐因為《民法大全》只有拉丁文本。49 在眾多的評註中﹐法理學家法蘭西斯歌‧阿庫修斯 (Franciscus Accursius) 的《規範註釋》(Glossa ordinaria) 留下的版本最為今人研究得多,因為這個版本除了阿庫修斯自己的意見之外還彙集了前人的評註。阿庫修斯的評註寫於十三世紀﹐現版本由威尼斯的著名出版人尼古拉斯‧顏森 (Nicolas Jenson; 1420-1480) 出版於約1479年。
《民法大全》原典卷22標題3段3只有一個句子﹐阿庫修斯不加評註﹐原文照抄﹐成為今日法律界的一個核心原則:
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
漢譯如下:
舉證責任落在主張的一方﹐非否認的一方。
對於這個原則的最佳註解卻並非來自阿庫修斯﹐而是來自原典卷48標題19 (關於懲罰) 段5中的一個句子:
satius enim esse impunitum relinqui facinus nocentis quam innocentem damnari。
此句的漢譯為:
寧可容許有罪者免受刑責也不可將無辜者判刑。
因為寧可容許有罪者免受刑責也不要將無辜者判刑﹐所以舉證責任落在主張的一方﹐非否認的一方。
從刑法的觀點出發﹐在某些情況之下﹐被告可以證明他沒有犯案﹐但在很多其他的情況下﹐比如﹐假如案發時被告獨自在家睡覺﹐沒有不在犯罪現場的證人﹐被告可以如何自辯? 這是無罪推定的一個邏輯依據。因此﹐為了保障無辜的人﹐舉證的責任必須落在控方。由此而生出現代刑事司法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在英語界通俗文學中﹐這條原則多寫為「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無罪﹐直到證明有罪為止)﹐如果要在雞蛋裡挑骨頭﹐我們便會說﹐未能證明某人犯案當然並不表示該人便是清白; 但在現代社會﹐我們更關心錯判無辜的人﹐因此我們寧可讓有罪者逍遙法外﹐假如控方未能充份舉證的話。保護無辜者比懲罰犯罪者更重要,因而屬優先原則。否則,國家機器可以任意指控人民,從而制造出一個恐佈社會。所以今日,在衡量任一社會的法治 (rule of law) 程度,當以其有否切實遵循此無罪推定原則為指標!
基督教的原罪論恰恰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理念。
但《舊約聖經》或猶太教都沒有這個教條。原罪論是中世記基督教教會的產物。
原罪論認為﹐人類的始祖 (阿當和夏娃) 違背了耶和華的意旨﹐因此有罪﹐世世代代的人類是阿當和夏娃的後裔﹐因此同樣有罪。「同樣」或許從天而降﹐「因此」卻從何而來? 未經審判﹐認定閣下有罪﹐毋能自辯﹐走向極端﹐成為中世記基督教的基石 —— 有罪推定原則!
因為父母或祖先「行差踏錯」﹐子孫皆要繫罪﹐在「中國」稱為「誅連」。
誅連在中國有很多版本,比較近期的一個就是文革時期的出身論。在一個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的社會﹐檢控 (prosecution) 淪為逼害 (persecution) 是自然的事﹐西元五世紀至十五世紀的歐洲黑暗時期是人類世代都應銘記於心的案例。但回到我們自己的社會,二十一世紀了,我們的政府嚴格遵守了無罪推定原則了嗎?
以上為法律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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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意大利語本來就是庸俗拉丁語 (葡萄牙語﹑西班牙語﹑法語等) 的一支﹐現代意大利語則主要由與古典拉丁語十分接近的佛羅倫斯和羅馬方言結合而成。在1612年出版的第一本意大利語詞典就是依據佛羅倫斯和羅馬方言寫成﹐出版地就是佛羅倫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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