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 加盟總部為避免加盟主不續約,可以在加盟合約訂立競業禁止懲罰性違約金約束加盟主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飲料店加盟總部為避免加盟主不續約經營相同事業

可以在加盟合約訂立懲罰性違約金約束加盟主嗎?

.

根據台茶1号加盟合約

「未經被總部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僱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指導第三人經營相同事業。若有違反,依第18條第1款之約定,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並賠償加盟主之損害,總部並得終止系爭契約。」

.

實務上可歸納出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之情形如下

1.基於防止加盟者洩漏其智慧財產權

2.如為2 年之內,縱未言明相當之地域限制,仍屬合理限度

3.不得從事與授權者『相同』或『類似』之行業

4.有無補償措施,並非必要條件

.

惟前加盟主停止續約後 於8公里之遙開設「品茶坊」

屬於虧損狀態

法院判決酌減懲罰性違約金至25萬元

.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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