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章節告知道,基本的保護方法;那本章針對一些細項裝置進行說明。
感度電流、跳脫時間、漏電保護專用或含過電流保護功能
使用場所:潮濕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1條)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 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4條)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 :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 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9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 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0條)
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子從 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 一:
各自界限距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 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 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 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9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 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 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下一章繼續用行政的管理,來討論相關的如何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