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喪假帶全家人出去玩有錯嗎?」
原 PO 「爆怨公社」表示,爸爸近日過世,陸陸續續請了「2 天 2 天 4 天」的喪假,頭兩天處理殯儀館,第 2 次兩天申請補助之類的,最後 4 天前 3 天他帶媽媽跟兄弟姐妹去爬山,去海灘走走散心吃東西,最後一天送爸爸出殯處理好瑣事,一切辦妥才後回公司上班,不料竟發生讓他超傻眼的狀況...
期間有幾天帶家人出遊散心,不料竟被正在休特休的同事偷拍向主管告狀,結果主管誤會他請喪假跑出去玩,直接扣他 3 天薪水與全勤,讓他既無奈又氣憤。
哇,直接扣 3 天薪水與全勤,好大的官威呀!
可以嗎?
答案是不可以。
喪假相關規定
- 最小請假單位:日/半日/小時(勞資雙方合意約定)。
- 請假期間:法無明文,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
- 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可視實際情形給予喪假。
- 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 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養父母之子女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
不分國籍也不是只有處理親屬喪葬事宜而已(不要住海邊管太大)。
- 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申請喪假,其所定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
- 勞工本生母親之養母或勞工本生母親之本生母親喪亡時,勞工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 勞工生產時嬰兒因臍帶繞頸死亡,醫生開具死產證明書,應否給予喪假,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另查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身分關係,始於出生。故如嬰兒脫離母體後並未獨立存活 (死產) ,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
- 父母同日喪亡,得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請給喪假。
- 勞工於配偶死亡之後無論有否再婚,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仍係勞工之姻親。
-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當然不可以扣全勤獎金)。
其他
沒有耶(那是公教人員的規定)。
屬性與特別休假不同,
旨在讓員工復元休息,因此不可任意將假期轉換成現金。
- 外籍移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83)台勞動二字第 80275 號函。
依據本函釋同樣法理,喪假不是只有處理親屬喪葬事宜而已。身心靈療癒也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