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嗎?法律人最會坑殺法律人。
法律人的層級領域與意識形態相當多元化,並不是一般無知的,僅在台灣本土執業的傳統民刑訴土訴訟律師,認為法律人僅能是大學及研究所都是就讀法律系,才是正統的法律人。
在這目前多元開放的領域的全球化世代下,懂越多且跨領域專才者,才是市場潮流。
還有!以美國而言,完全不同於台灣的律師體系的培養,美國大學的法學院並不像台灣的大學設有法律系,美國的大學部的法律學院,也就是我們所稱的法學學士(LL.B),即後學士學位。
也就是說,各位有看過美國的Legally Blonde金法尤物電影。 在美國想要唸法律的學生,在大學畢業(不限大學科系)之後通常會選擇申請法律專業博士(J.D.)學位,完成學位之後通過律師資格檢測,成為合格的律師;或是外國的大學法學院畢業生則多選擇攻讀法學碩士(LL.M)學位後,再去律師考試。所以在這樣的不同學制上產出的律師,通常會跨領域且不單純只有法律,而因為有具有各領域的專精,再輔以法律時,反而能對當事人及案件有著更為獨到的處理,而當然,如此不同的體制與領域專才出來的人,自然各式人格特質的人都有。
而一般走經貿或是家事家暴/勞政或是工程律師,因為案件性質使然,再加上報酬高低?通常所具備的人格特質比例不盡相同,如勢利眼,慈悲,同理心,正義感,詭辯等性格比例有所差異。
跳回來主題,為什麼會提到律師的國內外學制不同及人格特質不同,因為律師的太純粹與視野狹隘等不適合之主管人格特質,會造成職場上勞資爭議發生比例
待在勞政體系久了也熟悉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的法律人如我,善待勞工案件當事人,積極爭取維護權益,沒想到在轉職之路,遇到土律師主管,光在面議薪資部分,就採取詭辯之術,明明談好的價額,一般通認就是本薪價碼,結果好笑的來了,等收到通知書時才知道土律師報給公司人資組的金額是含餐費津貼等加給,才勉強高於當初面試談定的薪資價碼。
這時候我才發現,法律人怎麼會有純粹或不純粹的問題?根本是我遇到視野狹隘跟人格異常的土律師(而且非執業律師),至於後續所發生的職場霸凌事件及公司內部的經理與董事相互,連權管的經濟部都視若無睹,這又是後話了。
結論,求職者在跟雇主議價薪資時,千萬不要以一般通常概念觀之,尤其是面對惡質,又自以為有律師牌的雇主/資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