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稅務問題及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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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蒙收到讀者詢問關於基金會之稅務問題。基金會在我國的盛行程度,足以稱的上台灣的特色,無可否認的是,財團法人與公益性質社團對社會建設功不可沒,然而對於此類團體,「家族企業小金庫」、「富人避稅首選」的聲音也從未停歇,以下瑞蒙將從現行稅務規範切入,探討基金會的本質與功能。

1. 基金會的稅務規範

  我們通常所稱的基金會,通常指的是以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目的為主、並經主管機關立案的「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團體若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得『免納所得稅』,惟尚須符合財政部依該款授權所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相關規定。

  換言之,基金會等慈善團體,若符合相關規定(如創設目的的慈善活動支出,不能低於基金會收入的60%、不得有任何盈餘分配的行為等),得以免納所得稅,但是這並不代表基金會就能脫免任何的租稅義務,達一定規模的基金會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需依法申報納稅,且亦有建立會計帳冊之義務。

2. 基金會的其他考量

  關於基金會的其他考量,本文希望先從個人稅負出發,事實上關於所得稅的節稅規劃,有「分散」、「遞延」、「移轉」等等原則,對於捐助人而言,設立財團法人不僅可以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免計入財產總額,亦可以依照所得稅法列舉扣除捐贈額,財團法人本身亦可以免稅,一舉數得,可謂創造強大的誘因。

  此外,國內目前規模較大的慈善團體或醫療財團法人,均為大企業(如台塑、宏泰建設、奇美、宏達電等)所設立,由於財團法人自身並無股份,沒有控制權問題,又可以單向持股家族企業母公司,獲取大量股利收入後繼續增持家族公司,因此亦成為許多國內大集團的傳承及鞏固經營權之工具。

3. 瑞蒙觀點

  本文認為,若設立基金會是為了節稅或是避稅,其實並非首選,原因在於基金會的董事會組成有「避親」之限制,且投入進基金會的錢並不能有盈餘分配的行為,清算後亦不歸屬於捐助人,實際上捐助人對於基金會的控制仍屬有限。

  再者,基金會固然可以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然而財團法人自企業所獲之股利收入其實有「左手發右手」的嫌疑,若慈善支出又是流回自家的基金會,則亦有「左手捐右手」的疑慮,若遇回應對於基金會的偏見,恐怕需要從「收入來源」、「支出對象」,對於現行法制做出檢討,方能正本清源。

這裡是瑞蒙的沙龍,目前所有的資訊均不收費,希望能與大家推廣財稅知識 未來可能會以不同的主題,介紹日常生活中所需要學會的稅務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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