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特 刑法解題(第二題)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甲下班後發覺放在公司樓下的腳踏車遭竊,心中氣憤不已。在步行回家途中,突然看到自己的腳踏車就停在路邊超商騎樓下。甲趨前確認該腳踏車為自己失竊之車後,想把腳踏車牽走,卻發現腳踏車被人上鎖。甲在超商旁五金行購買一螺絲起子,隨即以螺絲起子用強力方式把鎖撬開。破壞鎖後,甲正想騎上腳踏車回家,有一便服刑警全程目睹甲的行為,上前出示身分,請甲一起至警局配合犯罪調查。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難度:3顆星(滿分5顆)

難度3顆星理由:

  1. 考驗學生是否能熟練操作正當防衛(略難)
  2. 取回自己物品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算基本題)
  3. 容易漏掉螺絲起子該當凶器的討論

主要爭點:正當防衛時點、取回自己物品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

為了節省各位的閱讀時間,以下擬答比較無爭議的部分就只列大綱不詳述。當然在真正作答時要完整寫出來喔!

基礎解答大綱參考

(一) 甲撬鎖行為,成立354毀損罪

1.構成要件該當(略)

2.財產犯罪之正當防衛時點

(1)通說認為,雖然在狀態犯之情形,一旦造成法定違法狀態即屬既遂,惟於財產犯罪之類型,行為人行竊或行搶之際,並未建立對該財物的穩固持有狀態,財物所有權人仍能主張正當防衛。

3.準此,甲破壞鎖行為係為了恢復對腳踏車之支配,惟甲係於下班後始發覺腳踏車遭竊,竊盜之行為人已對系爭腳踏車建立穩固持有,非「現在」不法情狀,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違法有責,成立本罪。

(二)甲欲騎走腳踏車行為,不成立321竊盜未遂罪

  1. 甲持之螺絲起子於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造成侵害之風險,該當本罪「攜帶凶器犯之」加重條件。
  2. 客觀上,甲正想騎腳踏車之際即被刑警帶回,未破壞原持有,不該當既遂,惟本罪有處罰未遂之規定。
  3. 主觀上,甲有竊盜故意,惟系爭腳踏車為甲所有,甲取回其腳踏車之行為具合法權源,不具不法所有意圖,故不成立本罪。

進階作答寫法

可以討論320保護法益係持有還所有,牽涉到甲行為會在客觀或是主觀構成要件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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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旭刑法小教室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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