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下班後發覺放在公司樓下的腳踏車遭竊,心中氣憤不已。在步行回家途中,突然看到自己的腳踏車就停在路邊超商騎樓下。甲趨前確認該腳踏車為自己失竊之車後,想把腳踏車牽走,卻發現腳踏車被人上鎖。甲在超商旁五金行購買一螺絲起子,隨即以螺絲起子用強力方式把鎖撬開。破壞鎖後,甲正想騎上腳踏車回家,有一便服刑警全程目睹甲的行為,上前出示身分,請甲一起至警局配合犯罪調查。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難度:3顆星(滿分5顆)
難度3顆星理由:
主要爭點:正當防衛時點、取回自己物品是否具不法所有意圖
為了節省各位的閱讀時間,以下擬答比較無爭議的部分就只列大綱不詳述。當然在真正作答時要完整寫出來喔!
基礎解答大綱參考:
(一) 甲撬鎖行為,成立354毀損罪
1.構成要件該當(略)
2.財產犯罪之正當防衛時點
(1)通說認為,雖然在狀態犯之情形,一旦造成法定違法狀態即屬既遂,惟於財產犯罪之類型,行為人行竊或行搶之際,並未建立對該財物的穩固持有狀態,財物所有權人仍能主張正當防衛。
3.準此,甲破壞鎖行為係為了恢復對腳踏車之支配,惟甲係於下班後始發覺腳踏車遭竊,竊盜之行為人已對系爭腳踏車建立穩固持有,非「現在」不法情狀,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違法有責,成立本罪。
(二)甲欲騎走腳踏車行為,不成立321竊盜未遂罪
進階作答寫法:
可以討論320保護法益係持有還所有,牽涉到甲行為會在客觀或是主觀構成要件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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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成立這個群主要是因為我以前補習班的申論批改比較敷衍,沒辦法真的知道錯在哪。加上看到有蠻多考四等的經濟比較弱勢,考國考的資源少,希望能透過成立這群幫助更多人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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