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1164~1173)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Ⅰ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Ⅱ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一、第1項未修正。
二、遺囑禁止遺產分割之期間過長,有礙於經濟之發展,而個人之資財,尤貴為適當之營運,方能發揮其價值。原第2項所定禁止之效力,以20年為限,在今日工業社會,其期間實嫌過長,修正為以10年為限,俾於經濟發展與未成年繼承人利益保護之間能得其平衡。
Ⅰ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Ⅱ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二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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