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 AFP 之路 #91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保險金額應該歸於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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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因同一個事故死亡,如果可以先知道死亡順序,例如被保險人先死亡,之後受益人才死亡,則保險金是受益人的遺產,如果受益人先死亡,或是不知道兩人死亡的先後順序(推定為同時死亡),則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遺產


正文

文 / 簡榮宗律師


案例:


志明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且為了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特別將受益人指定為父親,希望在自己發生意外後,父母可以以這筆保險金安養天年。志明知道法律規定受益人必須活得比被保險人久,才可以領取保險金。可是如果被保險人志明與受益人父親於同一個意外事故死亡,無法得知先後之順序,那保險金到底應該由誰受領?




解析:



保險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規定,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但多數學者認為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仍生存即可)。也就是說受益人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還活著,才能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否則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而又未變更指定其他的受益人,則此時保險契約視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而將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若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始死亡,則應認受益人之受益權於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點已確定,而後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應為受益人之遺產。所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死亡之先後,關係著保險金的歸屬,影響十分重大。


    惟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於同一意外事故死亡,但不能確定是誰先死亡時,應如何認定?民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同時死亡。」法律之所以於前述情形推定其同時死亡,乃是為了簡化彼此間的繼承關係。此時縱同時死亡的二人間互有親屬關係,法律也不認為其彼此間有相互繼承之權利。法律既推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則此時受益人也就不符合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仍生存的要件,自不能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此時,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即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當然,前項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之「推定」,還是可以以反證來推翻的。


  依前所述,若志明與父親不幸於同一意外事故中喪生,而不能證明誰先死亡時,則法律推定二人同時死亡。此時為被指定為受益人之父親因而喪失其受益權,保險金成為志明之遺產,而由志明之繼承人繼承。反之若能證明於此意外事故中,志明先於其父親死亡,則其父親之受益權已告確定,就得由志明父親之繼承人來向保險人請求。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一條、保險法第一一O條)


資料來源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26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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