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館員在圖書館巡邏時,總是會被桌上的物品給驚呆,一邊懷疑自己的價值觀,一邊疑惑現在「貴重物品」的定義究竟是什麼?太常看到手機、皮夾就這麼放在桌上、廁所、飲水機上,但主人不知去向,也許以為台灣很安全,但其實圖書館的失竊率並不低,尤其是大咧咧放在桌上的。
隨身物品,把關的第一人永遠是自己,貴重物品不離身才是最佳解,偶爾的幸運會像我忘記拔鑰匙的機車,下班看到它還在,真是差點要哭出來;不幸的話,手機、皮夾、包包不見,後續的報警調監視器,既耗費時間又增添麻煩,光是想到要報失、重辦很多卡,用了十年以上的手機號碼不見,充滿了個資的物品要是被盜用啊啊啊啊啊,焦慮到爆炸,我只要出門手機、錢包一定最貼身,雖然這樣很偏執,但超有安全感,也是在珍惜自己的選擇、珍惜物品的緣分與情感。
曾經在櫃檯親眼目睹,便衣刑警追逐偷竊現行犯,嚇到心臟跳超快,還有見義勇為的民眾幫忙追捕,真的是不想再經歷,太恐怖了!
標題純粹是開玩笑,真心話是:歡迎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圖書館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