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一目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39條(共同財產制消滅之效力(一):夫妻一方死亡之財產分配)(19.12.26制定公布)
Ⅰ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Ⅱ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Ⅲ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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