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一目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民法第1038條(共同財產之補償請求權)(91.06.26修正公布)
Ⅰ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Ⅱ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理由:
一、原第1項規定共同財產債務之內部補償關係,所稱「夫妻間」,應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相互間之誤,爰刪除「夫妻間」三字,以資明確。
二、第2項不修正。
【原條文】(共同財產之補償請求權)(19.12.26制定公布)
Ⅰ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夫妻間,不生補償請求權。
Ⅱ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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