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06條(刪除)(原: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訂定財產制契約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權)(91.06.26修正公布) 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06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按夫妻財產制契約乃身分法上之財產契約,雖具有身分之特殊性,惟究與純粹之身分契約有別,而與一般財產契約性質近似。以財產契約之法理言之,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第2項定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如其於結婚前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自應適用民法第79條規定,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又如其已結婚,依民法第13條第3項,已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此時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即無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其次,民法第15條規定,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如禁治產宣告未經撤銷,縱已回復常態,依民法第76條規定,亦應由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惟如禁治產宣告業經撤銷,則其結婚與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均可自行為之。

四、原條文規定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訂立、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與上開民法總則規定不符。為避免實務適用上之困擾,並期體例一貫,爰刪除本條規定。

【原條文】(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訂定財產制契約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權)(19.12.26制定公布)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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