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73條(婚約之要件(二):訂婚年齡)(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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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一節 婚約(§972~97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973條(婚約之要件(二):訂婚年齡)(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理由:

修正條文第980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17歲。

【原條文】(婚約之要件(二):訂婚年齡)(19.12.26制定公布)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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