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一節 婚約(§972~979之2)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973條(婚約之要件(二):訂婚年齡)(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理由:
修正條文第980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17歲。
【原條文】(婚約之要件(二):訂婚年齡)(19.12.26制定公布)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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