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時候遇到重大交易時都會需要有人幫忙擔保,而身為這些人的親朋好友,時常會礙於情面所以願意出面幫忙擔保,然而如果遇到言而無信的人,這個時候擔任保人就會非常衰麥,那如果我是擔保人,我可以取消嗎,如果銀行找我要錢,我又該如何自保呢?
根據民法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所以擔保在法律上的意義其實不複雜,就是在債務人(也就是被保人)如果拖欠債務不付款的時候,擔保人就必須替他償還債務。
那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能當擔保人呢?其實民法上並沒有特別規定,但以實務中銀行在簽訂擔保的時候通常都會要求保人又具備以下幾點的條件。
依照保證契約的性質,是從屬於原本債務契約的從契約,所以主契約消滅時,從契約也會消滅,但這不代表從契約不能單獨撤銷,前提是要有契約消滅的事由,像是被強迫、詐欺等等之類的,但是通常很難證明,而如果單獨跟銀行要求取消其實以實務而言銀行幾乎不可能同意,所以幾乎可以等同說當保人是不能取消的。
這個時候比較實際的方法是「變更」擔保人,但變更擔保人必須要債務人、銀行、新擔保人的同意才行,因此也不是那麼容易,因此簽擔保時最好還是考慮再三後才簽署,否則有可能拖累自己的人生。
也有另外的方法是透過提出擔保物,把自己從保人的身分拉出來,改成物保,但因為較為困難,所以通常還是需要跟律師討論發律師函、存信函更改的可行性,以免過度衝動行事,導致銀行方不給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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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擔保的情況,則提出擔保物的人依據民法745條的規定,擔保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可以要求銀行先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果之後才能跟擔保人要錢,當這種情況是較好的,畢竟只需要用提出擔物品的價值內為清償就好。
但如果是連帶保證人,因為做人保的時候會需要負擔較一般擔保更多的責任,因此就沒有先訴抗辯權的適用,所以此時又該如何自保呢?除了跟銀行約款定保證期間之外,若真的已經清償完債務了,那保證人就會承擔債權人權利,可以轉而向債務人起訴求償。
但這個時候入選擇起訴,那就會涉及債權債務舉證等訴訟技巧,也會攸關事後強制執行財產等非訟程序問題,若仍有疑問,歡迎向本法律事務所諮詢,讓我們先幫您分析狀況,並做出後續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