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教師因為自行報名112年7月3日至7月5日舉辦之學習扶助研習活動,並於同年6月30 日申請自7月3日至7月5日之事假,惟因與教務組長請假日重疊,故遭教務組長退回假單。
教師又於同日立刻再申請自7月3日至7月4日之公假,惟學校已經在6月14日教師晨會及6月28日期末校務會議說明7月3日、8月1日及29日為暑假學校全體教師備課日。
教師第二次公假的申請,教務主任後於7月3日以非學校指派不能請公假為由退回假單,並於7月4日通知教師學校查勤2日均未在勤。
教師於7月6日返校後再補送7月3日至5日事假單,經校長於7月17日以逾期填寫假單為由,退回假單,並再申訴人於3日內提出7月3日學校備課日未到事由之書面說明,逾期未提出將依曠職程序辦理。
教師在7月25日提出書面說明,但學校認其所陳述理由並非學校之責,教師請假手續不完備,且事先未確認即未到校,符合曠職要件,故予以教師7月3日曠職登記8小時。
申評會怎麼說
教師主張已於 5月報名參加教育處舉辦之研習活動,6月份收到錄取通知,並於6月30日即送出假單,且親自口頭告知教務主任及傳 LINE 知會請假事宜,教務主任表示沒問題,假卡她會處理,未料教務主任退假卡,也無以任何方式知會。
參與研習時又遭學校新進人事主任退假卡,亦無知會再申訴人。後教師因 Covid-19 確診因素,未能立即返校補假單,但學校卻一直發函指控教師無故曠職,並威脅教師若不繳清曠職1日薪資,將不核發離職單。
申評會認為,在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36號解釋後,行政法院已認定學校對教師所為之曠職登記,屬行政處分之性質。依行為時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及第43條規定,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又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件,且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目前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同時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3項規定,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依據學校提出的資料,教師請假確實遭到校長退件,但教師並非未辦理請假手續及無故曠職,學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選擇對教師權益損害最少者之方式為之,即核給再申訴人事假。因此原曠職處分違誤,應該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