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Q&A

更新於 2024/11/20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目錄]

  1. 拋棄繼承之順序
  2. 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
  3. 建議所有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4. 一順位繼承人的所有子輩要先拋棄繼承後,孫輩才有資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5. 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人主張的拋棄繼承
  6. 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是否需要拋棄繼承?
  7. 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並非等同代位繼承
  8. 拋棄繼承可以預先拋棄嗎?
  9. 拋棄繼承與分割協議書裡放棄繼承遺產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10. 聲請拋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11. 已經全面限定繼承,為什麼還要拋棄繼承?
  12. 繼承人不因拋棄繼承而尚失的權利
  13. 拋棄繼承後,可否請領身故保險金?
  14. 保險受益人兼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是否影響保單的理賠?
  15. 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指定為拋棄繼承
  16. 印鑑證明未指定申請目的而被法院要求補正
  17. 如何確定已經成功辦理拋棄繼承了
  18. 次順位繼承人如果是年事已高的長輩請記得要一起拋棄繼承
  19. 成年人喪失行為能力後,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20. 可否拋棄特定的遺產或遺債?
  21. 生存配偶拋棄繼承後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
  22. 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久?
  23. 特定情況下的另一種選擇,限定繼承?
  24. 拋棄繼承法院的審理期限最長為多少?
  25. 戶籍在戶政事務所,還可已辦理拋棄繼承?
  26. 戶籍被遷出國外,仍可辦理拋棄繼承?
  27. 到底可以拋棄亡者的那些債務呢?
  28. 到底要向哪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29. 繼承人如果被通緝中,該如何辦理?

1. 拋棄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 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二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三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 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其他存活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 可參考【一分鐘了解誰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2. 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是多久?

  •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
    • 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或存證信函,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 例如:繼承人住在國外,與亡者根本沒有聯繫,也沒有聽說家人死亡根本不知道前順位繼承人已經拋棄了
    • 如果是父母死亡,子女久未聯繫不知父或母過世,那肯定沒有參加告別式法院很有可能傳繼承人證人到庭確認事實
  •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
  • 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 可參考22.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久

3. 所有繼承人要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嗎?

  • 除非特殊目的,如被繼承人 遺產 > 遺債 時,只是因其中有位繼承人因有債務不敢繼承或是要讓特定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到遺產或是繼承到較多的遺產外,不然所有繼承人都有必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前順位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後,就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當然繼承。屆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後次序的繼承人直接請求清償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
  • 就算1~4順位的繼承人加起來好幾十個人,只要大家在同一份拋棄繼承聲請狀會同聲請,也只需繳納一次裁判費1000元。

4. 一順位繼承人的所有子輩要先拋棄繼承後,孫輩才有資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嗎?

  • 依照民法第1176條第五款「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王先生前因為生意失敗積欠銀行許多債務並早已離婚且並無再婚。與前妻育有一男A一女B(子輩),長男A育有一孫子C,長女B未婚長年居住在美國並在台灣沒有任何所得及財產,嫌麻煩也就索性未會同長男A及孫輩C聲請拋棄繼承,但沒想到長男A及孫輩C遞狀後,沒過多久就收到法院的通知要駁回孫輩C的拋棄繼承聲請。
  • 為什麼會被駁回呢? 因為一順位繼承人(子輩)中,有人尚未辦理拋棄繼承。長男A拋棄繼承後,長女B仍然是合法的一順位繼承人,此時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自然就沒有資格聲請拋棄繼承。
  • 針對此案的建議是,長女B應該至就近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書國外授權書,授權在台灣的家屬代辦印鑑證明戶籍謄本,最後再由長男A、長女B、孫輩C三人會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會成功的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書。

5.  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人主張的拋棄繼承?

  • 繼承人如果因負有債務而選擇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拋棄繼承為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非單純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因拋棄繼承人同時拋棄了所有權利及義務,與民法第244條的脫產行為本質上不盡相同,也就是說繼承人之債權人不得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之拋棄繼承行為
  • 但嗣後如果債權人發現拋棄繼承人透過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而有脫產的行為,先前所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律行為就很有可能會被撤銷

6. 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是否需要拋棄繼承?

  • 完全不需要!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根本不具有繼承權,當然不需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 隔代繼承代位繼承只會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上。

7. 「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等同於「代位繼承」嗎?

  • 李先生過世後留下不少不動產,由於其配偶在五年前也已經去世,應由長男甲、次男乙、長女丙(子輩)來繼承。長男年事已高,在多方考量下希望由其兒子C(孫輩)來代替自己繼承,在沒有跟代書或律師討論之下就自行辦理繼承。
  • 長男甲在拿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後,就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這時才發現其實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現在有繼承權的僅有次男乙、長女丙,且乙、丙的法定應繼分從原先的1/3變成1/2,而非乙、丙、C的法定應繼分各為1/3。
  • 這時候乙、丙心存善念,當然可以用現金或其他方式補貼給甲或C,但有可能涉及贈與稅或房地合一稅等,但如果乙、丙今天不願意給付任何一毛錢給甲或C,法律上是一定責任也沒有。
  • 如此可知,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並非等同「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所稱的「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的第一位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適用
  • 也就是長男甲如果比其父親李先生更早過世,才會由孫輩C來代位父親
  • .甲繼承其應繼分,這時C、乙、丙對李先生所留的遺產,法定應繼份就各為1/3。

8. 拋棄繼承可以預先拋棄嗎?

  • 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才會發生繼承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繼承人在那個當下才開始享有繼承權,也因此才得以有繼承權可以拋棄。
  • 如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就不會有合法的繼承人,自然沒有任何人可以預先拋棄繼承權。
  • 所以有子女預先訂立「拋棄繼承聲明書」,是完全沒有法律效果的,該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享有繼承權。

 9. 「拋棄繼承」與分割協議書裡的「放棄繼承遺產」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嗎?

  •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一切遺產及遺債,也就是說拋棄繼承人不會繼承任何被繼承人的遺產,相對的也不會負擔任何被繼承人的債務(包含欠稅、罰單)。
  • 如果您是因為本身有債務,且被繼承人 遺產 > 遺債 時,而不敢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請透過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方式而千萬不要利用分割協議書來(分割繼承)放棄繼承遺產,因為有很大的機會這份繼承人間所做成的分割協議書會被法院認定為脫產而被撤銷

10.聲請拋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 原則上一旦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不得反悔撤銷拋棄繼承
  • 但如果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瑕疵的,如意思表示是被詐欺(他人提供虛偽不實之遺產及遺債訊息)或脅迫的情況下,仍得主張撤銷拋棄繼承,嗣後再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才得以回復繼承權。

11. 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為什麼還要辦理拋棄繼承?

  • 民法第1148條第二款雖已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繼承人提起債務清償之訴,確定判決雖載明繼承人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強制執行時若誤執行到繼承人自身的財產,即便繼承人聲明異議,也相當費時費力。如果繼承人很確定 遺債 > 遺產 ,在繼承發生或知道有繼承權時就應該申請拋棄繼承,以免後患。

12. 繼承人不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尚失的權利有哪些?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強制險繼承順位]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姊妹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勞基法繼承順位]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13. 拋棄繼承後,可否請領身故保險金?

  • 保單在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人(受益人)就算已經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仍然可以受領身故保險金。
  • 如果保單沒有特別指定任何受益人,該身故保險金就視為法定繼承人之遺產,法定繼承人若向法院請拋棄繼承,也就無法繼承該身故保險金。但選擇要繼承該筆身故保險金時,法定繼承人則需在申報遺產稅時計入該身筆故保險金,嗣後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最後再向保險公司請領。

14. 保險受益人兼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是否影響保單的理賠?

  • 保險金的「受償權」,與民法的「繼承權」,是完全獨立的,即使受益人兼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身故保險金所理賠的受益人之優先順位及分配比例,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 在此提醒,如果希望更換保單的受益人,唯有「要保人」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前,主動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變更受益人。
  • 此外保戶每年都至少做一次保單健檢,應針對相關法令的變革來調整保單內容,以確保符合自身的需求。

15. 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指定為拋棄繼承

  •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時,請告知承辦人員,此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 印鑑證明是非常重要的文件,交付給他人如代書、律師、家屬等,一定要限縮目的,最好不要是不限定用途
  • 雖然不限定用途法院也不會駁回我們的案件聲請,但為了風險控管,還是要指定申請目的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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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印鑑證明未指定申請目的而被法院要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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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如何確定已經成功辦理拋棄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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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司法院的「家事事件公告的網站」,可搜尋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姓名等關鍵字即可找到已准予備查的拋棄繼承案件。債權人(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民間討債公司)從此網站獲得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之事實,原則上就不會在向繼承人主張或討債,因為再繼續催收也是徒勞無功,這就是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最大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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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次順位繼承人如果是年事已高的長輩請記得要一起拋棄繼承

  • A先生積欠銀行卡債上百萬,某天染上了新冠肺炎後猝逝,家人知道A先生生前財務狀況不佳,為避免後續銀行的催收,A的配偶、兒子、女兒、母親B(爸爸已過世)、姊姊C、哥哥D在開了家庭會議後就決定一定要拋棄繼承,但因A的母親行動不便,不方便去申請印鑑證明(拋棄繼承之必要文件),就決定先由A之配偶及子女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透過存證信函通知母親,最後也很順利取得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
  • 就在成功拋棄繼承後的隔沒幾天,母親B也就突然離世了,過世這個時間點,A的債務也就塵埃落定了,因為B完全繼承了A的債務,母親B死亡了當然也不可能再主張拋棄繼承,三順位繼承人姊姊C、哥哥D也就不會有繼承權,相對的也無任何機會可以主張拋棄繼承
  • 現在問題來了,母親B過世後留下一筆不動產且價格遠高於A先生所遺留的債務,一般來說C、D(也就是B的子女)一定會繼承這筆不動產,並會因為母親B當初沒有一起拋棄繼承且其後相繼死亡,導致A的債權人原本應向母親B催收債權,而只能改向B的子女(C、D)。雖然現行法律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但C、D還是很有可能因為A的債權人的主張,自身的固有財產仍被強制執行(如查封、扣押等等)。

19. 成年人喪失行為能力後,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成年人喪失行為能力,其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戶政事務所的審核標準,以至於無法順利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而因被繼承人留有負債>遺產,家屬想代為辦理拋棄繼承,應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確定後,由選定的監護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向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受監護宣告人印鑑登記印鑑證明
  • 請參閱:【聲請監護宣告代辦服務

20. 可否拋棄特定的遺產或遺債?

  • 繼承人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對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及遺債,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某一特定遺產或遺債為繼承之拋棄。
  • 例如被繼承人留有存款300萬元及一些公同共有的土地,若有繼承人只想繼承存款,不想繼承這些不值錢的公同共有土地,透過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無法做到的,只可能與其他繼承人在分割協議書中協議讓某繼承人來繼承該公同共有的土地。
  • 可參考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民事判決。

21. 生存配偶拋棄繼承後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

  • 可以,即便生存配偶已主張拋棄繼承,仍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1/2,而從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
  • 但要注意的是配偶拋棄繼承後,遺產稅申報時就不得再主張配偶扣除額500萬。
  • 拋棄繼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一般都是用來保全被繼承人之財產及生存配偶的權益。

​​​​​22. 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久?

  • 原則上如果案件不須要補正,從遞狀到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公文約莫三個禮拜~兩個月
  • 法院審查的時間,並不會累加計算,如被繼承人1/1號死亡繼承人,3/1號遞狀,法院審查該案件花了兩個月的時間才結案(5/1),超過了死亡後的三個月(4/1)也不影響我們成功拋棄繼承的效力。
  • 可參考2.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

23. 特定情況下的另一種選擇,限定繼承。

  • 負債>遺產,但因為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已超過三個月了,超過法定期間已無法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只能改已限定繼承,維護自身的權益。
  • 如母親過世,沒有留下任何遺產,但欠銀行卡債30萬,繼承人配偶、長女、長子三人本應該會同拋棄繼承,但因為外公外婆都還在世且已罹患老人癡呆根本無法請領印鑑證明當然無法成功主張拋棄繼承,如果一順位繼承人(長子、長女)選擇了向法院拋棄繼承,卡債30萬就會由外公外婆來承擔,若外公外婆又是有財產的人,一順位繼承人極有可能選擇不拋棄繼承,而選擇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雖說現今民法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主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被記繼承人之遺產及遺債),日後在舉證上及清償債務上會有諸多方便,也可避免繼承人本身財產上損失
  • 或是上述例子雖然外公外婆過世了,但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人數眾多甚至某些人在海外不方便辦理拋棄繼承,加上一順位繼承人不想要讓親戚覺得自己父母的債自己子女不處理還要禍及其他家人,也很有可能乾脆選擇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
  • 還有一種情況是,被繼承人的負債>遺產且死亡原因為意外或自殺,孫子女為了繼續隱藏父母的死訊不讓爺爺奶奶知道,擔心老人家受不了,不得已而選擇辦理限定繼承,因為如果今天請爺爺奶奶也會同拋棄繼承,程序上須請領印鑑證明,而申請時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也會詢問當事人辦理印鑑證明的用途,那長輩就很有可能查覺到家人所掩蓋的事實。
  • 可參考【代辦限定繼承

24. 拋棄繼承法院的審理期限最長為多少?

  • 家事事件法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三條第四款,繼承相關事件為五個月
  • 一般來講我們聲請遞狀後,如果法院命聲請人缺件要補正,如快屆滿五個月仍尚未補齊且無正當理由,我們的拋棄繼承聲請很有可能就會被法院駁回

25. 戶籍在戶政事務所,還可已辦理拋棄繼承?​​​​​

  • 某些繼承人因為個人因素,如被房東申請將原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躲必債務等原因,導致繼承人的戶籍被掛在最後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 戶籍掛在戶政事務所,並不影響繼承人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的任何程序,繼承人仍就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拋棄繼承所需的文件,與一般人無異
  • 但要注意的是可能會有戶政規費的罰緩要先繳納。

26. 戶籍被遷出國外,仍可辦理拋棄繼承?

  • 海外的國人只要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海外授權書」的驗證,即可由台灣的被授權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代為申請應備文件。
  • 也就是無須先恢復戶籍後,才得以申請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印鑑請領印鑑證明等。

27. 到底可以拋棄掉亡者的那些債務呢?

  • 高利貸、借據、本票、支票、民間債務等。
  • 信用卡、信貸、房貸、企業金融貸款等。
  • 訴訟上之金錢債務、請求權等。
  • 營業稅、營所稅、個人綜合所得稅。
  • 房屋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等。
  • 燃料費、牌照稅、罰單等。

28. 到底要向哪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原則上就是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如果被繼承人的戶籍是在戶政事務所,拋棄繼承人就向該戶政事務所地址所屬的地方法院法院申請即可。

29. 繼承人如果被通緝中,該如何辦理?

  • 通常被通緝中的繼承人,都不方便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所以也無法成功拋棄。
  • 全謹代書有針對通緝中的拋棄繼承人提供其他替代方案,讓該繼承人仍可成功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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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往生時的保險問題,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或不同人時的情況,以及繼承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以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例如父親給女兒結婚的嫁妝 2000 萬,後來離開時遺產 3 億,要分給女兒和兒子 2 人,理論上應該一人分 1.5 億,但之前已經先給女兒 1000
遺產繼承是一個複雜且充滿法律技術細節的過程。無論是面對家庭內部的遺產分割,還是需要對外進行債務追討,都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工具和方法。本文將帶你了解如何有效地撰寫遺產分割協議書、什麼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以及如何透過討債工具和假扣押來保護自己的債權。
摘要 父親過世後,子女希望將所有遺產都讓媽媽繼承,因此皆選擇拋棄繼承,結果導致後面的順位來繼承 遺產繼承順位: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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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整理了遺產稅計算的各個項目之說明,包括遺產稅的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稅額、物價指數連動法與其他減免之情形等,以便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今天值班時,有民眾要來辦理預告塗銷登記 但因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是母親 母親巳過世 現在要塗銷預告登記 是否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再辦塗銷預告登記? 以下這函釋說是不用,因為是債權,而非物權 但可以註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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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有許多方式,包括法定繼承(應繼分)、遺囑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等。其中「拋棄繼承」是指將全部遺產全部拋棄,不得享有相關繼承權利。辦理拋棄繼承,需要在在繼承人死亡後的三個月內,依法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辦理。繼承人何時應該適用拋棄繼承,相關法律效力為何? 本文透過實例案例與讀者分享。
分割協議繼承登記這件事 民法是民國18年施行繼承的規定 從此確立繼承的法條 很多考試都會考 所以大家應該也不陌生 但是…實務運用,還是套在實際情況最容易記 今天想要來談談分割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有分好幾種: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繼承登記 前面二種今天不談 我今天要來談的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