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經常產生消費爭議,法律百科為大家準備了「網購大補帖」 ,幫助你一次掌握10個關於網購的法律知識。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例如網路購物、電視購物)、訪問交易(例如路邊推銷),原則上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服務後的7天內,可以不附理由、不負擔費用以退貨或書面通知,與賣家解除契約。
這是為了讓無法接觸到實體商品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可以進行檢查。消費者可以拆開包裝,檢查商品零件、功能是否正常,但不代表可以無限制的試用商品喔!
只有「企業經營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業的人。如果只是偶爾販售自己的二手物品,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客製化商品賣家可以不提供鑑賞期。
然而,所謂「客製化」是指依照消費者指定的規格製作的商品。如果消費者只是選擇「現有」的顏色、規格(例如,手錶賣家提供錶帶的顏色、款式搭配選項)並不屬於客製化商品,賣家還是要提供鑑賞期!
只要代購者屬於「企業經營者」且代購商品非不適用鑑賞期的商品,消費者就享有鑑賞期。
在鑑賞期內,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不負擔費用與賣家解除契約。所以退回商品的運費,應由賣家負擔。
要看雙方的契約如何約定。
如果業者有事先說明「退貨後未達免運門檻運費要消費者負擔」,業者就可以要求消費者支付原本訂單的運費;但如果未事先說明或標示不清,原訂單的運費應由業者負擔。
這種實際上減輕或免除賣方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很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而無效。
即便沒有錄影,消費者仍可以在鑑賞期內退貨。
商品沒有原包裝仍可以退貨。
然而《民法》規定,雙方解除契約後互負回復原狀的責任。如果商品原包裝有毀損、滅失的情形,賣家可以要求消費者償還包裝的費用,但賣家要舉證說明包裝的價額,不可以漫天開價。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前」,可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消費者在網路下單商品後,收到商品前,可以通知賣家取消訂單,不用等到收到商品後再退貨。
不可以喔!雖然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前」退回商品,但前提是①商品的性質適用鑑賞期(例如,易腐敗食品不適用)②必須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例如傳簡訊、私訊)。
沒有通知業者,又不付錢、不取貨,會構成「給付遲延」及「受領遲延」,如果業者因此受到額外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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