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是什麼?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標示指的是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品名。
內容物名稱;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照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
淨重、容量或數量。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2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原產地(國)。
有效日期。
營養標示。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標示示意圖。圖片來源 / 康健編輯部
營養標示需要有哪些項目?
依照《食安法》制定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示,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序提供以下文字記載或內容:
「營養標示」之標題。
每一份量○公克(或毫升)、本包裝(含)○份。
「每份」、「每100公克(或毫升)」或「每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八大營養標示的檢驗項目,包括:熱量、蛋白質含量、脂肪含量、飽和脂肪含量、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含量、糖含量、鈉含量。
另外,八大項目外,亦可標示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例如:胺基酸、維生素、礦物質);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營養標示示意圖。圖片來源 / 康健編輯部
成分標示的檢查重點?
食品標示的成分表中,必須得關注以下要點:
了解攝取的營養比例:成分表列出食品中所含的所有成分及營養,能幫助了解熱量與各種營養成分含量,控制熱量並均衡營養。
注意成分順序:依法必須依照食品成分含量的多寡,來標示排序。
原料種類單純、避免有害成分:某些食品添加劑和防腐劑可能有損健康,通常這些添加物都會列在成分表的最後。謹記:看不懂的成分(添加物的化學名稱)越少越好。
預防過敏:依法所有食品若含有海鮮、堅果、牛奶、雞蛋等過敏源,都要顯著標示。其他常見過敏源還有黃豆、綠豆、花生、蜂蜜、小麥等。
注意份量:注意標示中的每一份量是含有包裝中的幾公克,實際上1包可能不只1份,需再乘上倍數。
保存期限的意義:通常保存期限是指「未開封的最佳保存期」,產品開封後就會影響品質,因此通常都會標示「開封後請盡速食用完畢」。
食品溯源:選擇清楚標明食品來源、生產商等相關資訊的食品,了解食品的質量和安全性。
營養標示該注意什麼?
營養標示中的各種營養素,可以作為健康飲食的參考依據,除了懂得看熱量外,飲食中攝取了哪些營養成分、多寡,也能從營養標示看出。
熱量:能夠為身體機能提供能源,如果想減重、減脂,可透過營養標示,計算出熱量,來控制攝取量。
蛋白質:蛋白質能提供能源、增肌、加速修復組織、促進生長發育,從天然食物攝取的優質蛋白質,還含有完整的必需胺基酸。
脂肪:能提供熱量,調整生理機能。但若攝取過多,易引發肥胖、心血管疾病或發炎性疾病。
飽和脂肪:會使膽固醇上升、不利心血管健康,不宜過量攝取。
反式脂肪:會增加壞膽固醇、三酸甘油酯,並減少好膽固醇,危害健康,請避免攝取。
碳水化合物:碳水化合物是重要飲食來源,能給身體提供能源,但最好少吃高度精製的碳水化合物。
糖:幾乎大部分加工食品都含有大量的糖,吃多會變胖、有害健康。
鈉:鈉能維持體內細胞外液和酸鹼平衡,但攝取過量也會害腎臟,並導致高血壓、中風與其他疾病。
另外,依照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建議,國人添加糖攝取量上限參考值為「每日飲食中,添加糖攝取量不宜超過總熱量的10%」。添加糖指在製造或製備食物與飲料時額外添加的糖,包括黑糖、蔗糖、糖霜、葡萄糖、砂糖、白糖、玉米糖漿、蜂蜜、楓糖漿等,不包括人工甜味劑及自然存在食物內的糖,例如牛奶和水果中的糖。
所有食品都會有食品標示嗎?
在食品標示法規中,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與包裝食品標示法規的項目不盡相同。
一、包裝食品
必須經過固定密封包裝、具備啟封辨識的特性,也就是說商品可以被看出是否已經被開封過;同時也必須具備可延長時間保存的能力,並以擴大銷售範圍為目的等條件。
二、散裝食品
具有下列任一情況者,即被定義為散裝食品:
不具有啟封辨識性:如傳統雜貨店中的綠豆、米、乾果類,秤重後放入夾鏈袋,難以辨識袋子是否開過。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如賣場生鮮肉品,多用保鮮膜包裝,或將食品以塑膠袋打結提供給消費者,此類包裝方式並不能延長保存期限。
非以擴大銷售為目的:產品不限於定點販售,例如園遊會、夜市攤、麵包攤,食物用塑膠袋和細鐵絲包裝者。
依照我國法規,散裝食品不需要有營養標示。相對地,所有包裝食品都必須有營養標示嗎?其實不然。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8年3月14日公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依規定得免營養標示: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
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
鹽及鹽代替品。
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
此外,特別針對市售包裝冷凍食品標示規定,應加標保存方法及條件,屬於需要加熱調理者,也應加標加熱調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