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第23條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進行申報。
承攬工程手冊中5月31日止未完工之工程。
包括淨值、可承攬總額及未完工工程的詳情。
1. 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2.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3. 所有承攬工程手冊
4. 前一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5. 未完工工程合約書。
(影印重點即可:工程名稱、施工地點、總價、立約雙方、簽約日期等)
6. 未完工工程已完成估驗計價部份之含稅統一發票。(影本)
(發票必須蓋妥發票章後,再行影印)
7. 未完工工程之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
(每案未完工申報 1 張,蓋公司大小章)
8. 年承攬總額結算表。
(負責人印鑑和簽名,手冊一樣之負責人小章)
-淨值(權益總額)× 20倍 - 累計結餘金額 = 年度可承攬總額。
-營造業其一年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 20 倍。
1. 所有影本需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正本相符
2. 已完工工程需辦竣工註記
3. 表格需以電腦登打
- 淨值:3,200,000元
- 可承攬總額:64,000,000元(淨額20倍)
- 契約總價:41,000,,000元
- 結餘金額累計:23,000,000元
- 每一工程需填寫估驗結算表及附相關合約、發票等文件
- 若未依規定申報淨值,不得承攬工程
- 完成後市府建管科通知,建管開單繳規費→公司大小章領件→領取手冊 正本、核准函及蓋有建管核章之承攬總額結算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