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真是個挑戰的月份
上半個月先忙完營業稅申報
緊接著下半個月就忙扣繳申報
公會很貼心的 在扣繳期間 開了扣繳實務的課程
昨天上完了,魏錫原老師的扣繳實務課程
趁著記憶還猶新,就趕快把重點寫下來,
跟大家分享,也讓自己整理一下知識點
---------------------------------------------------------------------
一般來說,扣繳憑單申報,通常都是申報自然人居多,
申報的功能在於避免逃漏,而營利事業,有統一發票制度
要漏報的機會很小,但營利事業還是有小部份會需要扣繳
主要是非統一發票的收入,例如:同業調度利息
有人常會把統一發票制度跟扣繳制度搞在一起
我說明一下,統一發票制度,也就是營業稅制度
是一種消費稅性質,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需開立發票
若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性質,不用開發票給對方,
這樣國稅局會掌握不到收入,所以就要思考是否需要扣繳
而扣繳是支付的營利事業要代扣繳申報
也就是說,假如你有支付同業調度利息,
那麼就要替收到利息的同業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
結論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是收錢的開立統一發票
同業調度利息,是付錢的要替收錢的申報利息所得
兩者概念不同,請大家要釐清一下
不過,通常扣繳所得申報的對象是自然人居多
也通常是b to c
----------------------------------------------------------------------
一、現行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 係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 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 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
二、為完備法制規定,本次修法定明行政法人給付扣繳範圍所得,及信 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為「支出」致有給付扣繳範圍 所得,由該行政法人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三、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非屬給付義務主體,維持由給付所 得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
四、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隨時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五、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處罰規定之規範主體對象及 將按扣繳稅額等金額之固定比率處罰 修正為 按原訂之罰鍰上限、下線處罰,並修正滯納金相關規定。 (第111條、112條、114條及114條之3)
---------------------------------------------------------------------------
一、私立補習班:
財政部54年8月25日台財稅發 第06485號令 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 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 應屬於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團體」 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由補 習 班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
二、生技業:
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 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技術 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工程業:
○○公司美國子公司如經查明確係接受○○公司之 委託,在我國境外從事諮詢及零件換修服務工作, 因既不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等活動,依所得稅法第8條 第9款規定,該子公司取得之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參財政部97年3月3日台財稅第09704508340號函)。
四、製造加工業:
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 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 入廠數量及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 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參財政部96年4月2日台財稅第09600049130 號函)。
---------------------------------------------------------------------------
一、向辦理信託專戶之房東承租房屋,誤以受託人或委託人為所得人 申報租賃所 得(請以信託專戶為所得人)-->受託人是扣繳義務人,不是所得人。
二、當年度有非境內居住者身分轉換為居住者之個人,於次年元月底前申報 整年度薪資所得,導致重複申報身分轉換前已按月申報之 薪資所得。
三、於次年 1 月份發放上年度年終獎金,未按現金給付制申報。-->年終獎金當年列應付薪資,但於次年開立扣繳憑單。
四、營利事業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免開立發票,但要開立扣繳憑單。
五、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扣(免)繳憑單。-->要記得簽領據,領據上要有可申報所得的個人資料。
六、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演講 費申報。-->這個爭議很多。
七、承租單位補貼出租人支付各項稅費或清償債務,逕以費用入帳, 而未併 入租金支出辦理扣繳。-->租金支出記得倒算,申報的會比實拿的多。
八、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 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稅及申報憑單。-->fb廣告費要留意。
九、扣繳單位透過網路辦理扣繳申報,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僅 重新上傳部分更新資料,未包含前次申報成功之完整資料, 導致漏報。-->修改後申報,要全部申報,不可以報修改的部份。
十、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一、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現行法第 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 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公司因違法侵害國外B公司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而給付 其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之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公司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三、其他所得-->外國營利事業(非居住者),要扣繳20%,沒有跟居住者一樣不扣繳只列單。
四、在實務作業上,建商於給付賠償金後,會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 單予受災戶申報綜所稅,受災戶得依建築師或土木技師公會出 具之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護費,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 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核認損失扣除金額。 未能提出前述憑證供核時,如能檢具建商或相關單位人員出具 之房屋損害事實報告或和解書等證明文件亦可。-->意思是,賠償金全部申報,成本費用可以上述證明文件來佐證。
五、電腦軟體依其開發用途可分為標準化軟體與客製化軟體。
(一)、標準化軟體,雖法律形式上係授予買受人使用權,惟其經濟實質已近似軟體 商品銷售,我國參照其他國家之做法,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等標準化軟體之 對價,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我國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說明,經營線上資料庫為業之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與我國○○大學簽訂線上資料庫使用契約,如 A公司之營業行為全部在國外進行及完成,○○大學使用者僅單純透過網 路使用線上資料庫,A公司向○○大學所收取之報酬,即非屬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得免課徵我國所得稅。
(二)、非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係針對個別使用之特定用途撰寫或修改之軟體, 例如:MIS企業管理、ERP企業資源規劃。電腦程式著作權屬無形資產,提供他 人使用取得之對價為權利金,當授權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以及境內營利事業取 得授權,委託中華民國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對價,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如A公司之營業行為在國外進行,惟需經由我國B公司參與及協助(例如 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資源,但不包括我國境內使用者單純 使用線上資料庫之行為)始可完成者,A公司向○○大學所收取之報酬, 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報酬時,應依法扣 繳稅款。
六、外銷佣金: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應否扣繳所得稅,茲規定如次:
(一)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營利事業及國外個人之外銷佣金, 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 其佣金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予扣繳。
(二) 國內營利事業自另一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外銷佣金,依法 不屬扣繳範圍,無須扣繳。
(三)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中華民國境內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勞務 係在國內提供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 應準用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薪資扣繳所得之 規定扣繳稅款。
(四) 國內營利事業如以該項佣金支付國外廠商或個人為名,經查明實際上 係支付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內個人者,應查明其實際給付之對象,依法 補徵送罰,但免依上項規定補辦扣繳。
(五)、國外外銷佣金常是查核重點,因為公司列支出,但國外公司免扣繳: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及第5款第4目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 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 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300萬 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係支付國外代理商乙公司之佣金支出,甲公司雖提供 雙方簽訂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無法提示足以證明乙公司實際有提供仲 介服務之具體證據(例如與乙公司間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 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
七、給付國外勞務:
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之報酬,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參財政部66年2月22日台財稅第31196號函)、 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接受國內客戶委託,經營應收帳款催收業務。 其就客戶國外應收帳款之催收業務部分,委由國外聯屬公司再委任國外律師 代理客戶進行訴訟程序所給付之報酬,國外律師代理客戶進行訴訟程序之 勞務係在國外提供,該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惟該國外律師在臺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除來往機票 費用如非報酬之一部分,應免計入所得扣繳所得稅外,其餘 給付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 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 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並無「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 條規定之適用,免予扣繳所得稅。-->大陸或港澳律師也非roc所得喔~
八、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二、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九、台財稅第36761號: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十、台財稅字第09400646990號:○○公司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經查明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比照本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很神奇,免稅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