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A某駕駛機車在彰化中正西路行駛,因未遵守速限而超速,與正欲左轉的B某相撞,導致B某腦部出血、全身多處骨折等重傷。B某經長期住院治療後,最終因併發肺炎與泌尿道感染不幸身故。檢察官因此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起訴A某。
黃律師在案件中仔細調閱醫療紀錄,並請求醫療院所提供專業說明,主張B某的死亡並非完全由車禍傷勢直接引起,而是住院期間因感染等醫療併發症所致。因此,黃律師指出,事故傷勢僅為間接因素,不構成過失致死罪。
法院在審理後也確認,醫療紀錄顯示B某的死亡主因為肺炎與泌尿道感染,而車禍造成的腦部外傷並非直接致死原因。基於此調查結果,法院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車禍與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不成立過失致死罪,而改以刑法第284條過失重傷害罪定罪。
判決結果:自首減刑但無法獲得緩刑
法院考量A某在事故後主動向警方自首,因此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刑責。然而,由於A某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法院不予緩刑。
刑事案件中,檢察官需證明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若無法證明,法院可能改變罪名,甚至作出無罪判決。本案中,黃律師透過醫療證據成功主張死亡結果非車禍所直接導致,最終使法院僅認定過失重傷害罪。
達成和解對於被告在刑事與民事程序中均具有重要影響。若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可在刑事程序中爭取減刑、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同時,和解協議可包含賠償金額與其他條件,若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便能有效減少訴訟壓力。這對於修復關係、儘早結束法律程序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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