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12月14日精神衛生法修法
預計於113年12月24日開始施行
社區精神復健增加「就業、就養、就醫及其他支持措施」
日間留院改日間照護;新增社區支持服務、個案管理服務
向本人及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
病人非屬嚴重病人,告知家屬時需要經過病人同意
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保護人應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並考量其意願及最佳利益。
前項保護人,應徵詢嚴重病人之意見後,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擔任;未能由該等人員擔任者,應由配偶、父母、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互推一人為之。
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診斷書時效性:1-3年。應寫入診斷書
治療方式應說明及取得書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經強制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
二、因嚴重病人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或病情改善而無繼續緊急安置必要。
三、法院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四、經法院認停止緊急安置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
參審員應包括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
有特殊情形者不得擔任參審員。
參審員任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