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在台灣,當農地屬於共有時,如果各共有人約定各自管理或使用範圍,就可以辦理「分管登記」,以將各自的管理、使用範圍在地政機關登記公示,對後續權利轉移或交易提供保障。以下提供一般作業程序與所需檢附的主要文件。
二、流程說明
- 共識約定
由全體共有人協商達成一致,訂定「共有物分管協議書」,明訂各自負責管理或使用的範圍、比例、權利義務等內容。 - 填製登記申請
各共有人或代理人填寫「登記申請書」,內容包括土地資料、共有人資料以及所申請的分管範圍。 - 文件備齊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將所有文件一併提交給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分管登記手續。 - 公告與完成登記
經核查無誤後,地政機關將在登記簿上記載分管內容,並對外公告以保障第三人知情權。
三、所需檢附文件
根據地政機關要求,辦理分管登記通常需附備以下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依照地政事務所規定填寫的申請表格,記載土地及共有人資料。 - 共有物分管協議書
– 由全體共有人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應明確載明: - 各共有人姓名與持分比例
- 分管(管理、使用)範圍及面積
- 各自簽名及印鑑(有時要求附上印鑑證明)
- 印鑑證明正本
– 各共有人應提供最近期由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印鑑證明,以證明簽章真實性。 -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農地的所有權狀(正本或核發文件),以證明該農地的所有權與現狀。 - 共有人身分證明文件
– 各共有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確認其身份。 - 分管位置示意圖
– 有時為清楚表現各自所分管的區域,可能需要附上簡單的示意圖或分管圖說。
四、注意事項:
1、全體共有人同意:分管登記必須由所有共有人協議一致,否則登記可能無法辦理。
2、登記效力:辦理分管登記後,該分管約定將對未來的權利移轉產生約束力,保護各共有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