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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話|所有權(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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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公同共有」的法律知識,接在上一回「分別共有」,讀者們應該都可以掌握「共有」的相關知識了,在了解其概念上的區別後,在其法律問題的處理或其他觀念的延伸上,相信都會有相當大的幫助。而在所有權也隨著本話的介紹完畢,劃下句點,下一話我們將介紹用益物權中的「地上權」喔!

貳、公同共有

一、意義

所謂公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為一公同關係的樹人,基於公同關係,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而依法律行為所成立的公同關係,須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是及於公同共有物的全部(民法第827條)。例如未分割的遺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制或合夥事業中的合夥財產都是公同共有。

二、公同共有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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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不動所有權」的後面,當然就是要介紹「動產所有權」。之前在通則的部分,我們在之前有介紹到以法律行為使動產發生讓與或取得的物權變動,是以交付(使其占有)的方式為之(民法第761條)這樣的基本概念。而在本話中,我們將更進一步介紹的是有關於動產更多的內容,如「善意取得制度」、「無主物動產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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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中的第一章為「所有權」,而在該章中又分為「通則」、「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及「共有」,其中「通則」的部分,隨著我們上一話「取得時效」的介紹完畢而結束。本話開始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的相關基本法律知識,其所涵蓋的內容從民法第773條開始到民法第800條之1,將分為兩次介紹。須特別
前言 在物權編第二章所有權中的第一節通則中,重點除了「物上請求權」的內容外,就是「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了。在本話中所要介紹的就是取得時效的部分,而其制度的目的是在於保護長期存在的法律關係,以達到法律秩序安定的公益目的,讓原本是無權利之人,在經過法定期間的占有下,使其取得物權,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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