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是什麼?我名下有不動產,為什麼沒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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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是什麼?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下稱權狀)是指權利人取得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並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完畢後,所核發的權利持憑證明,權狀內容大致上可分為:權狀字號、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土地建物編號及其面積與權利範圍等部分。也就是說,當房屋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即過戶)完畢後,買方可以持地政機關核發的權狀,證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我名下有不動產,為什麼沒有權狀?

  原則上,在辦畢不動產權利登記後,地政機關會核發權狀給權利人,但下列三種情形,得經申請人(即權利人)註明免繕發權狀: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俗稱「保存登記」,就是將興建完成的房屋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編列建號。
  • 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時:例如一塊地甲、乙共有,彼此間想要將土地一分為二並各拿一塊,就需要先向地政機關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先把地分成A、B兩塊,這時候A、B兩塊地的所有權人都還是甲、乙共有,等到「共有物分割登記」完畢後,才會由甲、乙各自取得A、B兩塊地,因此,在標示變更登記完畢時,得申請免繕發權狀。
  • 公有土地權利登記時:就是權利人是公家(如臺北市、新北市等)的意思囉!
  除了上述三種情形是由申請人自行註明免發給權狀外,還有一些比較常見的狀況,是由申請人以外的其他行為,導致名下雖有不動產,但沒有權狀的情形:
  • 例如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即逕為分割),屬於公部門主動辦理的登記行為,此時原本的權狀還是“有效的”,但因為地政機關並不會主動發給新的權狀,所以會出現名下的A地號變成A、A-1、A-2等三塊地,但手上仍只有A地號的所有權狀的情形。
  • 又或是在辦理繼承時,繼承人之一先向地政機關辦理有關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可以想像是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由全體合法繼承人綁在一起辦理繼承的意思),其他繼承人雖然未會同辦理,也取得不動產的權利,但是因為仍有欠繳登記費、權狀費等,所以不會一併發給權狀。
  上述兩種情形於登記完畢後,就會收到地政機關寄發的通知書,屆時再憑通知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權狀就可以囉!
(小提醒:因我國未規定房屋興建完成後一定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所以也會發生有繳納房屋稅,但地政機關查不到登記資料的狀況,也就是“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意思,自然也不會有地政機關核發的權狀囉~)
※相關條文: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第65條。
※備註:按地政機關核發的權狀包含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本文僅以所有權狀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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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有關不動產登記實務的相關問題,包含土地、房屋過戶等疑難雜症,並用白話的方式呈現,希望您不論是在準備相關國家考試或是想瞭解不動產登記過程,都能從本專題的內容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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