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凌晨開車在國道上,限速每小時110公里,他卻高速行駛達158公里,遭測速照相機拍下。示意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
林姓男子凌晨開車在國道上,限速每小時110公里,他卻高速行駛達158公里,台南市交通局開罰12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林提訴訟表示當時小腿抽筋才會超速,並非故意,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法院認定,超速事實明確,林的行為殊無可採,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2023年10月8日凌晨1時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184.2公里處,時速高達158公里,遭測速照相機拍下,警方依法開罰,移送台南市交通局;交通局裁處罰鍰12000元,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林姓男子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他當時小腿部抽筋,無法控制油門才會超速,並不是故意超速,並提出醫師診斷證明佐證。
交通局表示,該路段行車速限為110公里,林姓駕駛應遵守道路主管機關訂定速限行駛,超速行駛行為顯已欠缺普通車輛駕駛人主觀上應擔負遵守道路交法規,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義務認知,而具有可非難性及歸責性。
法院指出,依據檢定合格的測速照相機採證照片,林姓男子確有駕駛車輛「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違規行為;林雖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身體不適,但就診時間是2024年5月2日,違規時間卻是2023年10月8日。
法院認為,即使當時確實如林所稱,因小腿部抽筋無法控制油門而影響駕駛,理當將車輛減速緩慢向右側車道移動,暫時停靠於路肩,待狀況排除後再行上路;林以超速方式駕駛車輛,嚴重影響自身及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方式,殊無可採。
法院審酌,林姓男子為考領有合法駕駛執照之人,對於道路交通相關法規主觀上對此應有認識,其所為在高速行駛國道上,尤具高度可非難性,相關主張,洵無足採;交通局相關處分均核無違誤,林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