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大抵是近期較令人感到困惑及疑慮的韓國時事新聞。「12.3戒嚴內亂」事態發生至少已超過3個月,策劃戒嚴的首腦總統尹錫悅於1月15日被逮捕起已經羈押了51天。但法院於3月7日接納了其取消拘留令的申請,因此可獲得釋放下接受法院的審判。在內亂證據確鑿及對社會造成極大動盪的情況下,為何法院仍會批准尹錫悅獲釋放?此決定會否影響預計於下週進行的憲法法院總統彈劾案的宣判結果?
尹錫悅涉嫌與前國防部長官金龍顯等共謀,在沒有戰時、事變或類似的國家緊急事態徵兆的情況下,宣佈違憲、違法的緊急戒嚴等,以擾亂國憲為目的引發暴動而被拘留起訴。檢方認為此過程中,動員戒嚴軍和警察封鎖國會,妨礙解除緊急戒嚴的表決,並試圖逮捕和拘留國會議長禹元植、共同民主黨代表李在明、前國民力量代表韓東勳等主要人士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職員。其後經高級公職者犯罪調查處 (公調處) 移交案件後,以「內亂首腦」的嫌疑對尹錫悅作出拘留起訴。
韓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在沒有拘留理由或消失時,法院可以根據職權或檢察官、被告人、代表律師等請求取消拘留。拘留理由消失意味着親告罪或反議事不處罰罪中,取消起訴或表示不願處罰等缺乏訴訟條件或以不再拘留的理由,或者在上訴審中拘留的時間已經超過原判的刑期等。
此次法院作出的判定,被指為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刑事司法程序的大原則和憲法精神的標準。在圍繞拘留與否引發爭議的情況下,相關法令沒有明確規定,亦沒有大法院案例等先例的情況下,法院在此次事例中嚴格適用了刑事程序的一貫標準,即在不確定時,將利益歸於被告或嫌疑人。
1. 法院如何認為檢察機關超過了拘留期限下作出起訴?
尹錫悅於漢南洞官邸被捕的時間為1月15日上午10時33分,此後,公調處申請拘留令的1月17日下午5時46分,首爾西部地方法院收到了拘捕審查的文件。法院簽發拘留令後,文件返還給公調處的時間是1月19日凌晨2點53分左右。文件往返於公調處和法院之間花了33小時7分鐘。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法院對嫌疑人進行拘留審查時,自資料被法院受理之日起至發出逮捕令並返還檢察機關之日止,不計算在拘留期間,進行拘留令審查的時間不是「小時」,而是按「日」計算,應該排除在拘留期間之外。檢方主張,按照法律規定計算,拘留期限延長了兩天。公調處和之後接手案件的檢方亦排除了尹錫悅申請逮捕合法性覆核的10小時32分鐘的計算。
如果適用這樣的計算,檢方主張的尹錫悅的拘留期限至少為1月26日下午7點39分。檢方26日下午6點52分左右對尹錫悅進行拘留起訴。
但是法院認為,逮捕合法性覆核所需的時間應算入拘留期間,因爲雖然逮捕適審所需時間被排除在48小時 (逮捕後拘留限制時間) 之外,但也沒有規定不在拘留期間之內。法院指出,拘留令的申請到返還文件期間的時間不是以「日」計算,而是準確地以33小時7分鐘計算。尹錫悅於1月15日上午10點33分左右被捕,預定拘留期限結束時間是1月24日午夜。法院認為,以33小時7分鐘計算的話,尹錫悅拘留期滿時間只延長到了1月26日上午9點7分左右。
法院解釋指,從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身自由、不拘留調查的原則等來看,調查相關文件等按照法院的時間不計算在拘留期間是妥當的。但為進行逮捕合法性覆核,很難認為調查相關文件等在法院的時間不計算在拘留期間。
2. 法院:公調處有否權力調查內亂罪成為了疑問
法院指出進行拘留及起訴存在了程序問題。公調處的調查權爭議亦屬於取消拘留的理由,即即使尹錫悅的拘留期限沒有問題,取消拘留的理由也相當大。
尹錫悅方面指出,公調處無權調查總統的內亂罪。相反,公調處的立場是可以調查總統的濫用職權罪,因此調查與濫用職權罪相關的內亂罪也沒有問題。不過,法院保留了對公調處調查權爭議的判斷。法院表示,在大法院作出最終解釋和判斷之前,很難以尹錫悅方面律師們所掌握的情況,草率判斷被告人的拘留是否違法。即於沒有制定有關公調處調查權的詳細規定,所以法院於取消拘留令的審訊中很難立即作出判斷。
法院亦指,《公調處法》沒有明確規定內亂罪調查權,亦沒有過大法院的解釋和判斷。在要確保程序明確,並消除對調查過程是否合法的疑問下,取消拘留才合乎法律原則。
有法律界部分人士指,拘留前嫌疑人審問所需時間一直以日數計算。有律師表示,只有逮捕時間規定為48小時,拘留期限明確規定為「日」,因此一直以來都是按日數計算拘留期限。檢察機關內部亦指出,法院此次判決等同推翻了檢察機關一直以來進行的拘留期間計算方式。
另外,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今後審判中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才保留判斷公調處有否調查內亂罪的權力。然而在在簽發尹總統逮捕、拘捕令的過程中,不同的3個裁判部都承認了公調處的調查權。法律界普遍認為,公調處的內亂罪調查權限對此刑事審判產生影響的可能性很小。
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法院上述決定對憲法法院的彈劾審判產生的法理影響不會太大。因在彈劾審判過程中,公調處的調查記錄中沒有被採納為證據。憲法法院委託檢察機關和警方發送調查資料,但沒有向公調處提出同類的要求。
亦有意見稱,根據法院的決定,即使憲法法院需要將部分調查記錄排除在獲採納的證據之外,亦可以通過證人的直接證詞等其他證據進行補充。首爾市立大學法學院教授金大煥(音譯)表示,憲法法院應該已經寫好了判決書,但不會加入公調處的調查權等敏感問題。另外預測指,彈劾的爭論焦點是違反了宣佈緊急戒嚴的憲法第77條。不會主要依靠有爭議的部分來制定判決。
亦有指按照法理而言,彈劾審判是懲戒程序,刑事審判是刑罰程序,由於性質不同,判斷標準也因刑法、憲法而各不相同。即使刑事審判中的拘留被取消,在彈劾程序上也不會受到表面和法律上的影響。
目前尹錫悅仍在拘留狀態,如檢方於七天內不就法院的判決作出上訴,他將會獲釋下接受審訊。但有指,目前檢方陷入了兩難局面。一方面關於立即上曾訴有違憲的爭議,另一方面如果獲得釋放,指責檢察機關責任論會甚囂塵上。
憲法法院曾對允許檢察官立即對法院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提出上訴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作出了違憲判決。另外,檢察機關對保釋許可的即時上訴亦做出了違憲判決。法律界指出,雖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憲法法院決定取消拘留,但是對人身拘留的執行停止效力全部被判斷為違憲,因此取消拘留也不能立即上訴停止效力。
不過,如果檢察機關不立即提出上訴,而是釋放尹錫悅,很有可能受到共同民主黨等贊成彈劾陣營的強烈批評。早前檢察機關在接到公調處提出的公訴要求後,曾兩次申請延長拘留期限但不成功,超過拘留期限下起訴的責任也有一定的部分,因此不能擺脫責任論。
有指,檢方要想追究取消拘留的決定,就要進行普通上訴,,而不是有違憲爭議的立即上訴。 一般上訴不包括停止執行的效力,只可在尹錫悅被釋放的狀態下進行。
文獻參考:
1. 首爾新聞 내란 우두머리’ 혐의 尹측, 법원에 구속 취소 청구
2. News1 '내란 수괴 혐의' 尹측 구속 취소 청구…'구속 위법성' 다툼 계속(종합)
3. JTBC '구속 기한' '공수처 수사권'…구속 취소 '결정적 이유' 두 가지
4. MBC "'날' 아닌 '시간'으로 따져야"‥이례적 시간 계산
5. NoCutNews '내란 수괴 혐의' 尹대통령 구속취소…법원은 왜?
6. 韓聯社 尹구속취소 배경은…"의심스러울땐 피고인에 유리" 대원칙 확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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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BS 법원, 윤 대통령 구속 취소…“구속기간 지나 구속기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