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朋友接到「請支付醫療費」的電話,他只說了一句:「憑什麼?」
這篇文章要分享的是我一位好友的真實經歷。他從小在育幼院長大,爸媽幾乎從來沒出現在他生命裡,連成年後是否還活著都不清楚。
直到某天,他突然接到叔叔的來電,說他的生父病危,醫療費用需要分擔,希望他能出一些錢。當下,他沉默了一會,只說了一句:「憑什麼?」
因為這個「父親」從沒照顧過他半天,甚至從來沒關心過他的生活。他是育幼院長大的孩子,沒有親情,只有自己辛苦活下來的成長歷程。現在卻被要求負擔扶養費,這到底合理嗎?
👶 從出生起就沒有父母的陪伴,育幼院成了唯一的家
這位朋友,自出生不久就遭到遺棄。媽媽在生下他沒多久就過世了,然後我朋友他爸爸則是沒有扛下該有的責任,母親過世後,爸爸就把他送到育幼院,自己就跑了。
他從此後便在各地育幼機構間輾轉。沒人探望、沒人記得他的生日、沒親人關心——這樣的成長歷程,讓他早早學會獨立與堅強。

育幼院情境圖,非本人實際情況
直到朋友成年後出社會打拼,在完全沒有父母支援的情況下生活,某天卻接到這樣一通電話,說要他「盡一點做子女的責任」。那一瞬間,他感到非常荒謬,也非常無力。
⚖️ 面對這樣的狀況,我們決定尋求律師協助
我陪他一起諮詢律師,我們找的是桃園在地頗有經驗的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王奕淵律師。

王律師聽完朋友的故事後,很明確地指出:依據《民法》第1118條的規定: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這表示,當子女遭遇到特殊狀況,例如長年未被撫養、父母失聯等,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免除其扶養責任。朋友的情況,正好就屬於這類「特別情形」。
🧾 法律怎麼認定?重點在於「有沒有受過父母照顧」

王律師向法院提出了聲請,幫朋友申請「免除對雙親的扶養義務」。他們做了許多準備工作:
- 向法院請求調閱育幼院的收容登記資料
- 搜集過去各機構的轉介記錄與照顧紀錄
- 補充戶政謄本、社工報告、輔導紀錄等文件
其中有些育幼院早已歇業,調資料非常困難,但王律師的團隊努力不懈,成功證明朋友自小由育幼院照顧,父母完全沒有盡過扶養責任。
最終法院審理後,裁定朋友皆免除對雙親的扶養義務。他們不需要支付任何醫療費用,也不再需要承擔法律上根本不該屬於他的責任。
😔 當事人的情緒反應:從震驚、不解到決心尋求幫助
朋友說,那通電話來的當下,腦海裡不是父親病床的畫面,而是自己童年過年在育幼院的孤單,是每次看到同學家長來接送時的那種嫉妒與難堪。
這些情緒並不是怨恨,而是深深的空洞。他不是不孝,而是根本沒有「孝」可言。
所以他決定,用法律保護自己,用證據說話。他不希望自己接下來的人生,在沒有親情的關係下,還被法律捆住不該承擔的義務。
💡 如果法院不判免責怎麼辦?還有「酌減」可以爭取
那時侯我朋友其實有擔心,若法院最後沒有裁定免除扶養,是不是就只能全額負擔?王律師有說:其實不然。
法院也可依情況酌減扶養義務的範圍與金額。例如你經濟條件不佳、扶養他人(如子女)、或實際情感關係疏遠,法院可以讓你僅負擔微薄金額,甚至不定期給付。
也就是說,只要有律師協助,幾乎都能讓法院了解你的處境,取得合理的結果。
🧠 常見的「特別情形」有哪些?你可能比想像中更符合
法院在處理扶養爭議時,會認定以下狀況構成「特別情形」:
- 父母對子女有嚴重虐待、暴力或性侵害紀錄
- 子女從小被遺棄,由其他人或機構扶養長大
- 父母從未提供扶養費、未曾聯繫或探視
- 子女有重大疾病或經濟困難,難以負擔扶養責任
- 子女與父母之間完全無情感互動,關係形同陌生人
✅ 面對相似情況,你可以這樣做:
- 整理自己與父母的戶籍、關係、聯絡紀錄(或沒有聯絡的事實)
- 嘗試聯繫曾經的育幼院、寄養家庭、社福機構,調閱相關資料
- 保留所有來自對方或第三人要求你「扶養」的紀錄(通話、簡訊、書面等)
- 找信任的律師諮詢,確認是否符合免責條件
- 與兄弟姐妹一同處理(若有),避免單方面承擔
🎯 結語: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感情不是義務

我朋友這次的經歷讓我明白:有時候,法律的介入不是冷酷無情,而是讓你擁有說「我不必再受傷」的勇氣與底氣。
如果你也面對相似的處境,請記住:你不是一個人。你有權利選擇合適的方式保護自己與家人的生活,而不是無條件承擔從未被給予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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