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和先生結婚十餘年,膝下無子,三觀也不合,他念他的經,我拜我的佛。去年弟媳得了末期癌症,猝然病逝。胞弟提醒我,設立生前信託的重要,才不會落得像他一樣,為了處理弟媳遺留下來的資產,生平第一次跑法院,勞心勞力的。
我不是不清楚設立信託的好處,但我不想向老公提錢的事,這個吝嗇鬼動不動就大驚小怪。天有不測風雲,要是我先走的話,我寧可把一切留給唯一的親弟弟。請問資產規劃可否默默進行,需要配偶的同意嗎?
夫妻資產的界定
一般來說,夫妻通常會共同設立一份 家庭信託( Family Living Trust ),並說好把資產留給對方或子女。 但夫妻若不同心,人人有權決定屬意的遺產繼承人,不需經由配偶同意。這意味著,夫妻確實可以分開立遺囑,並擬定獨立的生前信託。然而必須注意,美國加州遺產繼承法規定,夫妻資產通常分為夫妻共同資產,或單獨的個別資產,唯有個別資產,以及屬於自己的那一半共同財產,可以任憑當事人處置。在配偶不知情的前提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資產寫入遺囑或信託當中,且所指定的遺產繼承人並非配偶本人,日後可能會引起遺產訴訟爭端。如何判斷哪些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資產,亦或您的個別資產?請參考以下說明:
婚前資產:婚前擁有的個別資產(包含婚前所得收入),可能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通常不需要配偶同意,即可將它們轉移到自己的信託底下,或在遺囑當中指定資產受益人。
遺產:如果您在婚姻期間從父母親友那裡繼承了財產,這些可能會被視為您的個別財產。
贈與:有人將資產贈予您,而您將它們分開存放,沒有摻混在夫妻共同帳戶當中,那麼這些贈予極有可能被界定為您的個別資產。
投資收入:在某些情況下,運用您的個別資產所進行的投資收入,也可能被視為個別財產。
以個別資產購買的房產:倘若您使用個別資產來購買不動產,並且以正確的方式登記房產,事後也以個別資產的模式來處理這套房產,這將可能被保留為您的個別財產。
婚前或婚後協議中指明的資產:如果您和配偶曾經簽署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 或婚後協議(postnuptial agreement),將某些資產指定為您的個別資產,通常不需經過配偶同意,便可直接轉入自己的信託當中。
個別信託爭議
世上沒有絕對的事,某些情況下,即便設立了個別信託和個人遺囑,在當事人往生後,只要有人提出爭議,經過鑑定,這些法律文件也可能被遺產法院判定無效。例如,立信託人在擬定遺囑或信託時,神智不清楚,不具法律上認定的自主行為能力,或遭受他人威脅利誘。只要能提出證據,便有機會推翻這些私底下安排的遺產規劃方案。
當配偶提出抗議,例如立信託人聲稱的個別資產,裡面參雜了夫妻共同資產,用來支付房屋稅、保險費、水電費、修膳費等等,那麼配偶就有權要求拿回這些費用。有些配偶甚至會要求拿回代付的醫藥費、殯葬費,或由遺產爭議所衍生的訴訟費。
個別資產,最好不要摻雜在夫妻共同資產當中,尤其當牽涉的金額龐大,諸如此類遺產賬目相關爭議,通常需要大量的搜證調查,也可能需要動用專家證人的協助,例如能查清賬目底細的法務會計師,估算房產價值的地產估價師等等。
結論
話雖如此,個別信託在謹慎的規劃下,依然可以保護資產,讓您對自己的後事,保有最終的自主控管權。關於遺產繼承程序,請諮詢一位經驗豐富的加州遺產律師。